“短命”业委会备案半年被撤销:二审街道办败诉后重发撤销决定告知书

日期:04-09
法院

四川乐山锦绣幸福海岸小区在当地街道办、社区和住建部门全程参与和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并在街道办进行备案登记。但仅过去半年多,就被撤销备案登记并要求收回公章,堪称“短命”。为此,该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法庭。此事经红星新闻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4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街道办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上诉后,向小区业委会重新发出撤销业主大会选举的业委会决定的事先告知书。对此,业委会表示,将申请听证并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回顾:

业委会登记备案半年多被撤销

乐山井研县锦绣幸福海岸小区,于2015年年底交房。

▲锦绣幸福海岸小区。

▲锦绣幸福海岸小区。

2020年7月,开发商向研城街道办提交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

随后,该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包括时任研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姚磊(组长)、井研县房地产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石建强(副组长)、城南社区党委书记胡启航和业主代表等13人,共同制定了选举办法。

▲筹备组由街道办牵头组建。

▲筹备组由街道办牵头组建。

2020年12月18日至24日,该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

2021年1月14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出的公告显示,业主大会通过了小区居民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并选举袁女士等5人为首届业委会委员。2月1日,业委会在城南社区、研城街道办进行登记备案。

由于不少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存在不满,业委会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两次业主大会,公开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2021年8月27日,令不少业主感到意外的是,研城街道办突然贴出一纸《通知》,称小区业委会选举违法,撤销业委会的备案登记。

▲撤销备案通知。

▲撤销备案通知。

“当初几个部门全程参与指导业委会选举,同意备案并盖章,为何过了6个多月又撤销?到底谁该为此负责?”2021年9月6日,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研城街道办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研城街道办作出的撤销业委会备案的通知。

业委会:

多部门全程参与且多次予以确认

据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袁女士表示,业委会是在街道办、社区和住建部门全程参与和指导下,制定选举办法、组织投票选举、唱票计票等,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

“选举办法提前进行了公示,选举结果也是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愿表示。”袁女士认为,业委会经备案登记后,已经正常运行,如今研城街道办撤销备案的行为,侵犯了业委会和全体业主利益,特别是在小区重新选聘物业之际,更让人产生遐想。

在法院审理期间,袁女士特别举了两个证据,一是此前针对部分业主对业委会选举的质疑,井研县住建局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县委书记信箱”公开回复表示,该小区业委会筹备组会议决定事项及流程,均按照《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流程进行并按规定由社区代章公示。投票期间接到选票不实的反映后,研城街道办牵头联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物业、业主代表等,随机抽选100户已投票业主,99户表示是自己根据本人真实意愿投票,仅1户因年纪原因记不清了。根据上述核实情况,筹备组同意公开唱票并公示选举结果。

另一个证据是: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启动选聘物业工作期间,有3名业主向法院提起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业委会将2021年4月19日研城街道办和城南社区出具的《小区选票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材料中,研城街道办和城南社区均加盖公章,对业委会选举选票的核实情况进行说明,证明“情况属实”。

街道办:

同意备案属“乌龙”,有错必纠

▲研城街道办。

▲研城街道办。

在法院庭审中,被告方研城街道办出示了当初业委会选举的选票,并称经复核统计,该小区业委会选举总票数1777张,收回选票927张,其中有效票仅175张,无效票731张,废票和弃权票21张。这与之前街道办认可的有效票906张相去甚远。

对于无效票,街道办认为主要是仅有勾画选项,没有投票业主的任何可追溯信息。但业委会认为,当初街道办牵头的筹备组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无记名投票,而业主投票时有核实身份信息的花名册记载,可以进行追溯。街道办则称,仅有选票,未见过花名册。

针对该县住建局通过“县委书记信箱”作出的公开回复,以及研城街道办和城南社区盖章出具的《小区选票的情况说明》,研城街道办代理人当庭表示,经过调查核实,当初的公开回复和说明内容都是错的,之后同意备案也有错,属于“乌龙”。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理应予以撤销备案。

判决:

街道办一审败诉提起上诉二审驳回

该案经乐山市中区法院一审认为,幸福海岸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程序符合规定,且在井研房产中心和研城街道办指导、监督并全程参与下成立并选举。井研住建局、街道办和社区均明确回复,筹备组同意公开唱票并公示选举结果。

此外,被告街道办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没有向本院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及程序性证据。被告作为幸福海岸业委会选举的筹备组成员,也全程指导、监督了选举过程,并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行为。本应有前述选举的相关程序性证据材料,但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根据井研住建局作出的《撤销函》,以业主大会选举办法和表决结果均严重违法为由作出《撤销备案通知》,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程序也不合法。因此,判决撤销研城街道办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

在研城街道办提起上诉后,乐山市中院二审认为,该《撤销备案通知》中,对于“由公安机关收回公章并予以销毁”的部分,研城街道办显然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对于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即使投票选举是在上述单位指导下进行,也不能推翻该小区选举办法草案和选举结果违反当时有效的《物权法》的事实。研城街道办作出《撤销备案通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事后告知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研城街道办作出撤销案涉备案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由公安机关收回幸福海岸业委会公章并予以销毁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展:

街道办重发撤销决定业委会将申请听证

4月8日,研城街道办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他们根据法院判决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两天前,研城街道办已向锦绣幸福海岸小区业委会,送达关于拟作出撤销《井研县锦绣幸福海岸小区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决定》行政决定的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重新发出的撤销告知书。

▲重新发出的撤销告知书。

从筹备组成立到选举办法出台,从业主大会召开到公开唱票,从选举结果出炉到完成备案登记,全程都在住建部门、街道办和社区参与和指导下进行,却一次又一次错过“纠错”机会,直到备案6个多月后才予以撤销备案,谁该为此担责?

“多部门指导选举,同意备案登记半年多,凭什么说撤就撤?”对此,锦绣幸福海岸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考虑申请听证,并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街道办、社区和住建部门在业委会筹备及选举中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

对此,研城街道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一方面选举办法和选举结果违法,应该纠正;另一方面如果业委会认为政府工作人员有责任,相关部门可以介入调查。如果认为对小区业主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走司法途径进行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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