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提醒告诫如下:
一、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保供稳价工作。
二、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相关经营者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对以套餐为单位销售的商品,既要标明销售总价,也要标明商品组成明细、品种单价等内容。若价格变动应当提前告知或公示。如另收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必须在销售前公示或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相关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哄抬价格的依据参照3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五、各电子平台或街道、居委组织者,应当要求“社区团购”相关经营者提交其行政许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积极沟通、协调和核查,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综合采取监管措施,维护“社区团购”领域的价格秩序:
一、政策指导。对“社区团购”的保供企业、街道、居委会等有关参与者,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制宣贯,指导组织者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积极妥善处理价格矛盾纠纷。
二、行政告诫。如果发现“社区团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有轻微违法等情形,采取行政约谈、告诫等方式,不断规范“社区团购”领域的经营行为。
三、行政处罚。对于个别由经营者自发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团购”模式,如查明其故意利用“社区团购”模式实施消费欺诈或者哄抬物价等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办;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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