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8日电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前“消防署长”黄季敏被控在任内借由多起标案收贿、洗钱。一审依收贿等罪判刑18年。二审今天(8日)审酌仅1标案罪证不足,其他构成犯罪,改判16年,褫夺公权8年,仍可上诉。
二审审判长宣判指出,黄季敏被控贪污等罪,判刑16年,褫夺公权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2066万元(新台币,下同)没收。
台北地检署侦办黄季敏等人涉嫌办理“消防署”2002年至2006年度采购防灾救难器材收受贿赂弊案,认定黄季敏在9件标案共计收受1924万元,2012年底依贪污等罪嫌起诉12人,对黄季敏求处无期徒刑。
台北检方2013年5月间对黄季敏案第二波侦结,认定黄季敏为厂商量身打造2招标案规格,前“副署长”陈文龙涉嫌窜改文书,追加起诉9人(其中黄季敏等2人遭起诉2次)。
一审于2017年7月间宣判,认定黄季敏涉犯贪污11案,其中9案收贿、2案图利,又犯洗钱防制法隐匿重大犯罪所得2罪,以及伪造公文书罪1罪,判他应执行18年徒刑,褫夺公权8年,不法犯罪所得远超过台北检方起诉金额,经计算为2076万元,依法没收。
一审指出,其他17名被告有罪,另判台湾国际标准电子公司犯罪所得逾23152万元没收。
案件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8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