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

日期:04-06
深圳市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日前我市三部门联合修订完善了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并于近日开始实施。

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奖励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否有变化?奖励补贴标准与原来一样,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不算全职工作

记者梳理发现,奖励补贴发放条件没变化,但对全职工作等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

奖励补贴的发放方式也发生变化。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新办法明确,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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