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远程调查核实模式 助力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

日期:04-06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属于办案检察官的司法亲历性工作。基于此,民事检察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一般采取与协助调查核实主体面对面接触并直接获取证据的方式。随着实践的发展,作为当面调查核实方式的延伸——远程调查核实方式,逐渐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远程调查核实方式已经得到应用:某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需查明案涉公司在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某检察院联系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得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可以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后某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网站,远程提交了协助调查函、介绍信、工作证件等协助调查手续的扫描信息。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协助调查手续后,将检察机关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上传至其指定网站,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查询防伪码。最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凭防伪码登录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网站,下载了所要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并直接打印形成书面证据材料。

当前,除行政机关远程协助调查场景正成为现实外,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远程协助调查场景也被应用到办案实践中。而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远程询问当事人场景更是得到广泛应用。

远程调查核实不仅可以有效提升调查核实参与各方的工作效率、节约经济成本,也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的需要,但也存在一定的实践问题。

首先,民事检察远程调查核实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性规范,导致对法人类协助调查核实主体能否开展远程协助调查核实的认识不统一。基于此,法人类协助调查核实主体对能否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远程协助调查核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具体配合方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次,法人类协助调查核实主体提供远程协助调查核实工作的普及度不高,且远程协助能力参差不齐。法人类协助调查核实主体中,管理相对规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因其管理的规范化、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建设的统一化程度均较高,相对其他法人类协助调查主体而言,更具备提供远程协助调查核实的基础条件。虽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具备远程协助调查核实的基础条件,但在配合开展远程协助调查核实的能力上也呈现明显的分化。如前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已经具备了这样的能力,且运行良好。但由于各地发展的差异,其他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尚未开展此类远程协助调查核实工作。

再次,检察机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尚不能适应开展远程调查核实的需要。开展远程协助调查核实,不仅需要一定的硬件支撑,也需要相应的软件支持。实践中,检察机关目前尚存在彩色传真机配备不足、检察系统内部的网络联系渠道不畅、尚无统一的面向社会的远程询问系统等问题。

基于此,民事检察远程调查核实模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

其一,规范远程调查核实的运行程序。首先,明确远程调查核实方式。建议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调查核实”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远程调查核实。其次,明确远程调查核实的流程:第一,明确远程调查核实手续的提供方式。在提供方式上,可以根据调查核实措施的不同,采取差异化提供方式。如针对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和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这两种调查核实措施,可以采取网上传输介绍信、工作证、协助调查函扫描件的方式。又如针对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这一调查核实措施,可以通过在视频中远程展示工作证的方式。再如针对协助调查核实主体不具备远程接收调查核实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检察机关代为提交调查核实手续。第二,明确远程调查核实材料的传输途径。从实践来看,在传输途径上可以采取网络传输或传真的方式。考虑到书面证据对证据原件的形式要求,需要明确通过网络传输或传真方式传输的调查核实材料,应当为彩色件。第三,明确远程调查核实材料的反馈形式。基于远程调查核实材料的传输方式,可以将材料的反馈形式明确为电子文档、电子图片或彩色传真件。

其二,推动管理相对规范的法人类协助调查主体积极开展远程协助调查核实工作。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管理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法人类协助调查核实主体,虽然因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开展程度上存在个别差异。但长远来看,这类协助调查核实主体的规范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网络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并朝普及化迈进。这类主体在开展远程协助调查核实方面,具有基础性优势。因此,可以优先考虑推动此类协助调查核实主体开展远程协助调查核实工作。

其三,完善检察机关开展远程调查核实的配套设施。在硬件设施方面:首先,建议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的网络传输渠道。如可以考虑建立检察系统内部的电子邮件系统,也可以考虑建立基于检察系统内部工作网的社交工具。以此建立起检察系统内部便捷的联系、传输渠道。其次,建议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的传真系统。目前,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已经建立了完备的传真系统,但目前传真件主要为黑白件。考虑到远程调查核实对彩色件的需求,建议将目前的黑白传真系统升级为彩色传真系统。在软件设施方面:软件设施的完善,主要是目前缺乏统一的远程询问工具,缺乏检察机关承办人与当事人或案外人直接远程沟通的软件。为实现这一目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发检察机关承办人端与当事人或案外人端的远程询问系统。在开发该系统时,建议同步考虑基于互联网的远程笔录修改及确认、远程电子签名、同步录音录像功能。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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