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情简单类案件,究竟何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有人认为,应按照普通办案程序要求,在立案审批程序完成之后再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规范精简办案程序要求实行事实材料见面前置,应在初步核实工作后期,及时形成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并按规定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抓紧进行事实材料见面,充分发挥好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制度优势。
首先,从规定本身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案情简单”类案件做出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特殊规定,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如《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的,“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条例》和《规定》都已做出了规定,就应当按照其特殊的简易程序办理,切不能还按照普通程序处置。这有利于丰富和拓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模式,保护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推动新时代案件查办工作高质量发展。而且《条例》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案件,应当在报批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即事实见面工作)。即在初核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对违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核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核查对象核对,听取其意见后,对事实材料没有异议的,承办部门才可以提出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处置意见,有效实现简案快办,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其次,从违纪违法事实看。对于普通案件而言,被审查调查人立案时的违纪违法事实,与审查调查工作后期形成事实见面材料中的事实,二者往往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决定了普通案件应在审查调查工作后期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但是,案情简单类案件有一个突出特点是,核查组在初步核实阶段已经查清了违纪违法事实,不再需要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正如《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之所以规定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是由于初步核实阶段已经获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清了违法事实。就是说,案情简单类案件立案前后,对被核查人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一致。所以,初核工作后期抓紧按照程序开展事实材料见面,能够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
再次,从立案程序看。案情简单类案件涉及初步核实、立案、审理等多个环节,绝不能因案情简单而降低执纪执法标准,也绝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影响查办案件质量,必须是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统筹办案效率和公正,规范精准运用案情简单类案件简单立案程序,稳步推进案件查办工作高质量发展。要严格执行《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之规定,对于案情简单类案件,经过审批同意立案后,应当及时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并向其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这一情况,注意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切不可因案情简单而减免立案宣布程序,也绝不允许在立案报批之前履行立案宣布程序,案情简单类案件同样应当严格执行程序合法的办案要求。(吴勤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