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用砖头调包手机,是诈骗还是“秘密窃取”?

日期:03-30
诈骗

正义网邯郸3月30日电(通讯员周彩云)李某和闫某是一对90后小夫妻,均无正当职业,平日里喜欢网上购物。

2020年12月起,李某多次使用他人手机注册的账号从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苹果、华为品牌的高端手机及其他物品,约定顺丰发货且货到付款,并选择在天色昏暗时的室外收货——由闫某从快递员手里收到快递包裹后,放到自己驾驶汽车的后备箱内,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运费,与此同时,躲在汽车内的李某将后备箱里的快递包裹拆开,取出手机等物品,再填以事先准备好的手机模型或者砖块等物,将包裹重新封好。然后由车外的闫某将调包后的快递包裹取出还给快递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短短两个月期间,李某和闫某通过相同的手段作案十余起,涉案金额10余万元。

对于退回的包裹,起初快递公司并没有察觉出异样。卖家迟迟没有收到货款,便要求快递公司退货,随后发现物品已被调包,导致案发。公安机关通过查询账号,顺藤摸瓜,很快就锁定了李某为犯罪嫌疑人。立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闫某两人通过虚构事实也就是冒用他人账号购买物品,又虚构不同的收货人和收货地址,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并以该罪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分析案情后认为,李某虽有冒用他人账号、虚构收货信息的行为,但并不会实际影响物品的发货和邮寄,生活中出于各种目的隐蔽真实信息的快递比比皆是,所以以虚构事实为由将其定性为诈骗确有不妥;而本案的核心情节在于李某在收货时以秘密的手段将包裹内的物品偷偷置换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更加符合“秘密窃取”这个犯罪特征,因此适用盗窃罪则更为准确。经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改变了定性,以盗窃罪依法对李某和闫某批准逮捕。

案件移送起诉后,刑庭主审对该案件以盗窃罪起诉是否合适产生犹豫,案件承办人对此作了答复,对李某和闫某具体的作案手法向法官作了详细分析,并强调该案表面上看确实是李某虚构了买货人的各种信息,但这并不必然会导致卖家的物品被调包,并且调包的快递是基于李某的秘密窃取行为,而非卖家自身错误认识的交付。最终,法院认定俩人行为涉嫌盗窃罪。

2021年8月,河北省鸡泽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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