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检察官采用卫星影像与无人机固定证据监督法院再审改判

日期:03-30
法院离婚检察官无人机检察院

离婚9年,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山东日照:检察官采用卫星影像与无人机固定证据监督法院再审改判

3月17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山东省日照市一起长达9年的夫妻离婚房屋财产纠纷案尘埃落定。“这个事压在俺心头那么久了,谢谢检察官,你们为了俺的案子费心了……”李某握着办案检察官的手发自内心地感谢道。

17年前,李某和王某结婚。婚后不久,他们在老房子空地上盖了三间新房。虽然住上了新房,但两人却因感情不和时常发生争吵。2013年春,李某向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因共同居住的平房相关建房手续不完备,法院未将部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处理。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1月,日照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后,李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因没有住房,她一直住在娘家。2018年3月,李某与王某的婚内居住地上的老房子及婚后建设的新房拆迁被政府征用,王某获得了全部补偿款。2019年6月,李某以没有分到应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给予其应享有的平房拆迁款20万元。

受理此案的岚山区法院只认定部分房屋系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补偿款为8.7万余元,李某应分得其中的4.3万余元,而对二人婚后盖的房屋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2020年初,在岚山区检察院组织的一次普法宣传现场,李某得知自己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后,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监督材料。同年9月,岚山区检察院对李某民事申诉案立案审查。

办案检察官仔细审阅卷宗后发现,在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对除正屋以外其余房屋财产权属认定不合理。被申诉人王某以其余房屋是两个姐姐出资帮忙建房并领取了拆迁款为由,辩称其余房屋产权与原告李某无关。但仅凭亲属证言,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难以对其余房屋产权归属进行确定。

办案检察官赶到涉案村居调查走访,找到知情人逐一核实证人证言,先后调取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离婚卷宗和涉案平房测量评估表等相关材料。然而,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仍无法认定两人婚后建设的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查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2021年11月,办案检察官利用无人机对涉案房屋现场固定证据,依法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检察官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协助下,调取了李某、王某婚后居住房屋的相关“卫片”信息资料,并借助山东省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系统,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即“卫片”截图,与无人机拍摄的房屋图片反复比对,证明涉案房屋除了老房子外均系在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建设,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12月,岚山区检察院向岚山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17日,岚山区法院再审后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经审理认为,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双方离婚时未对涉案相关房屋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李某请求分割该财产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判决王某给付李某夫妻共同财产13.6万元。

至此,这场持续9年的离婚财产纠纷案终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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