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延长八项防疫规例至9月底

日期: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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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香港延长八项防疫规例至9月底

中新社香港3月29日电香港特区政府29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条例)下的八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规例,将其有效日期延展6个月至9月30日。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亦根据该条例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以延续及加强特区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法律框架。上述九项修订规例将于稍后刊宪,并于3月31日生效。

有关八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规例包括《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规例》(第599G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规例》(第599H章)、《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延长有关规例的有效期旨在继续保持实施相关防疫措施的法律框架,但并不代表该等规例下现行施加的限制会持续不变直至相应的失效日期。相关法律框架已加入弹性条款,容许特区政府视乎疫情发展,根据香港整体疫情防控及恢复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需要调整个别限制和条件。

另外,为完善现行强制检测安排的法律框架,以及提高违反强制检测要求的阻吓力,特区政府亦就第599J章作出其他修订,提高不遵从强制检测指示、强制检测公告及限制与检测宣告下的检测规定的相关罪行罚则,最高可被判处第四级罚款(2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以加强阻吓力并维持不同罚则之间的分级。

特区政府也修订第599A章,以加强对个别人士、物品(包括动物)或地方采取检疫或隔离措施的法律条款,包括将不遵从检疫令或隔离令订明为罪行并引入罚则,最高可被判处第三级罚款(1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同时亦完善管制进入或离开检疫或隔离处所的条款。

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敦促所有须接受强制检测、隔离或检疫的人士遵守相关规定,以阻截病毒在社区传播。特区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疫情发展,不时检讨各项措施,以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适当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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