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说“不”!

日期:03-28
民法典高空抛物山西省

为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山西高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的呼声和期盼,与山西广播电视台联合策划摄制全媒体栏目《法官说·民法典》,通过法官权威讲述、法典条文诠释、真实案例还原、受众互动参与的节目形态,权威解读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拉近民法典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本期推出《法官说·民法典》第十二期:《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说“不”!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案件大幅减少,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得到了更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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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入锁定抛物人!

《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一来,就最大程度解决了受害人无力查找侵权人、民事取证困难、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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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补偿”条款破解救济难问题

《民法典》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旦后期找到了实际侵权人,那么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再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还是要由高空抛物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全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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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物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高空抛物罪”首次入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系列节目《法官说·民法典》

本期为您讲述: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说“不”

山西省高级人民高院民二庭

四级高级法官任悦

为您现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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