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根据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第四轮、第五轮、第六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第34号)》, 3月24日至3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轮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措施。遵守防疫法规、执行管控措施,是全体市民的义务和责任。为确保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于封控区内居民违反规定出户,管控区内居民违反规定离开小区或聚集,防范区内居民违反规定聚餐、拒不配合出入口查验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全体市民要积极配合流调溯源工作,对于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瞒报、谎报、伪造信息,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备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市民要按时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防护,核酸检测后,鼓励不外出、不聚集。对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的,将对辽事通健康码赋“黄码”,对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全体市民要自觉维护核酸检测点秩序,对于扰乱核酸检测点现场秩序,拒不服从防疫、公安人员现场指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往(返)沈货车司机通过更换手机卡故意隐瞒行程,或者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手段,逃避疫情监测点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快递、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外卖服务)等单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沈阳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6日
来源: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