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日期:03-25
河北省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记者吴新光通讯员姜慧婕)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该办法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结合最新政策要求,该办法增加了“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

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指出,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期满后复垦的相关要求。一是明晰了临时用地复垦地类。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二是明晰了临时用地复垦时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解决近年来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甚至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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