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暖,春耕生产忙。位于河南省太康县清集镇林庄村的某加油站又恢复了往日的忙碌。
“我们再也不用偷偷摸摸地营业了!”太康县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时,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李某龙的父亲李某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
批建不一被处罚款
2007年,经太康县商务局批准,某加油站建在该县清集镇南街,当时叫某加油点。2018年7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加油点升级改造为加油站。2020年3月,该加油站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车用乙醇汽油、柴油;2020年8月,该加油站又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但经营地址为太康县清集镇林庄。
2020年9月,河南省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下称“太康分局”)对该加油站批建不符一事立案调查。经查,某加油站在太康县清集镇林庄建设项目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鉴于此,2020年10月13日,太康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由于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7月5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太康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加油站不服法院裁定,于2021年11月25日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此后,加油站在补办相关手续时,被告知因受疫情影响,国家为助力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已对相关环评实行豁免,该加油站也在豁免之列,不需再申报相关手续。得知这一消息后,李某龙与太康分局协商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但太康分局表示不予撤销。于是,李某龙便委托其父亲李某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据理力争维权无果
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调查发现,2020年3月3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4月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该文件精神下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及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加油站、加气站均属于环评豁免管理试点的范围,据此不用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该通知于2020年4月10日印发,而太康分局于2020年9月14日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并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明显存在罚过其实情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李某向检察机关反映,加油站被处罚后,由于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豁免的权利,四处奔走补办相关环评手续却迟迟办不下来,致使行政处罚无法执行。而太康分局则认为,某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在豁免前已经存在,并且一直持续存在,上级主管部门也一直在督办,虽然太康分局经过研究后下达行政处罚的时间滞后于上级文件出台时间,但并不能算违法处罚,因此不能撤销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积极履职行为,并没有错误。
公开听证案结事了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检察机关决定通过召开听证会进行释法说理。
2021年12月23日,太康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太康分局就某加油站违法情况及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过程进行了陈述。来自法院的代表就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听证员结合该案事实、证据及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油站作为环保重点企业,肩负着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应自觉主动履行相应职责,牢固树立环保意识,积极担负社会责任。”办案检察官对某加油站进行释法说理的同时也指出,被处罚后应当依法维权,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不是直到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提出异议,“这既影响了企业经营,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针对太康分局的做法,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更有利于或者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出发点,不能为处罚而处罚。
“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适用新法。”办案检察官对法院提出建议时指出,本案中,某加油站违法在前,行政处罚在后,且行政处罚时,其违法行为按照新法规定属于豁免范围,行政处罚失去法律依据。法院没有及时发现行政处罚依据已有新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已无法强制执行,建议法院撤销行政裁定,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素能培训,确保对法律准确适用。
经过公开听证会上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意见表达,某加油站与太康分局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既推动了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助力了企业的复工复产,又实现了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受邀参会的听证员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给予充分肯定。
2021年12月24日,太康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向太康分局和太康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家被建议单位均表示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
日前,太康分局已停止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并撤销行政处罚,太康县法院也将于近日召开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