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36年,子产将其主持制定的国家法律《刑书》铸在鼎上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子产不毁乡校”这个典故,发生在春秋时期的郑国。春秋时迁都后的郑国,不过今日郑州附近之一隅,且夹于晋楚两强之间,国际环境十分困顿。子产成为郑国的相国,不毁乡校一节,只是其应对舆情之一面。
这个故事发生在公元前542年。子产拒绝了然明拆毁乡校的建议,体现了一个执政者重视社情民意的政治胸襟。原文载于《春秋左传注(修订版)》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
子产这段议论,有三句话特别精辟,一是百姓“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这大概是古代中国的优良传统。这与邓小平同志强调的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的决策方针是一致的。二是“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讲的是消除“民怨”的途径和方式。“忠善”的方式是“说理”的方式,“以人为本”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方式;“作威”的方式是“强制”的方式,“权力至上”的方式。三是对待民意,犹如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导)”。措辞是否很熟悉?这话正是来自“周厉王弭谤”那段史实。巧了,郑国的首任国君郑桓公恰恰就是周厉王之子。子产作为相国,大概不会忘记这段本国历史。
子产这段佳话在历代“资治”的著作中多有提及,甚至孔夫子也评价甚高。不过,仔细算下来,当时孔子只有10岁!他的评价是他人伪托,还是后来追记,不得而知。后来有人将此作为郑国的佳话加以推崇,盛赞其民主风气,但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黎澍先生在《言论自由古史辨》中对古代的类似事件作过评论,认为没有法律保障的偶然事件不足为凭(《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五卷)。尽管如此,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代,一个当政官员把给当局提意见的百姓当作老师——“是吾师也”,把百姓的意见当作药品——“吾闻而药之也”,毕竟十分难得。
“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发生在郑简公二十四年。然而,四年之后(公元前538年),郑国还是那个郑国,子产还是那个子产,却爆发了强烈的民怨。据《春秋·左传》记载:
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浑罕曰:“……君子作法于凉,其敝犹贪。作法于贪,敝将若之何?……政不率法,而制于心。民各有心,何上之有?”
一项决策,一起风波。这项决策是子产的“作丘赋”,其实是一项税收政策。由于其加重了国人负担,当然引起了国人不满。此时的民怨已经不是乡校对时政的“议”,而是国人对相国的“谤”,子产父子两代都遭到民众唾骂与诅咒。原因很简单,子产的“重赋毒害国人”。值得注意的是子产的三点反应:一是决策依据。他宣称,“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政决策往往打着为了社稷,出于公心的旗号,再悲惨、再邪恶的结局,也会把动机打扮得公正长远。二是权力傲慢。在自我标榜的同时,子产表现出十足的权力傲慢,“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最豪横的是这一句:“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即百姓不可放纵,决策不可更改,决心一条道走到黑,不撞南墙不回头。此时的子产,如同换了一个人,四年前“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早已抛到九霄云外。三是一意孤行。郑国大夫子宽就此提出批评:制订法令不厚道,后果尚且贪婪;制定法令存贪念,后果将会怎样?……然而,这些话如东风过耳,子产并不回应。
子产作为春秋时的政治家已载入史册,“不毁乡校”一节,作为一项善政,其嘉言懿行流传后世。唐代大儒韩愈甚至作《子产不毁乡校颂》专门歌之颂之。这则史实至今仍广泛见于各类文集与教材之中。然而,《郑子产作丘赋》却少有人提起。当然有人曲为之辩,《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中有载,道是:“春秋之世,兵革数兴,郑在晋、楚之间,尤当其剧。”如不加重赋敛,“岂得全无赋乎?”内政外交需要钱啊!不过,也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今子产于牛马之外,别赋其田”,“一丘出两丘之税”。且不说子产的无视民意、刚愎自用,仅就加重税赋,激起民怨本身,至少不是一桩善政或仁政。“苛政猛于虎”,则是孔子后来的总结。
两起事件,相隔四年,差异之大,令人瞠目。所以,黎澍先生说,子产不毁乡校,不过是沽名钓誉而已。其实即便在古代,对于子产的评价也是多元的。孟子在《孟子·离娄》中就说过,子产“惠而不知为政”。苏轼在《论语说》也说子产:“有及人之近利,无经国之远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