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服从组织对我的处理决定,感谢组织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严格要求自己,守好廉洁底线。”近日,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到处分决定的该局某大队长王某诚恳地说。
那时我刚抽调到纪检监察室,我县发生一起涉黑涉恶案件,为了查清该案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问题,县纪委监委对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开展“一对一”提醒谈话。
我与办案人员经过综合分析研究,制定详细可行的谈话方案,决定对王某等几位有苗头性问题的同志开展谈话。
刚开始谈话时,王某存有侥幸心理,态度有些漫不经心,感觉就是来“点个卯”,应付一下,走过场。
因为王某曾在乡镇任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他的态度,我们之前也有预判,已做好“打硬仗”的准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的第十七条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我们谈话组组长吴涛单刀直入,直接将相关条例逐字念给王某听,同时耐心地对他讲政策、说事实、明道理、话利害。
“我明白你们的意思。我......”王某听完我们意味深长的话语后,态度有了极大的转变。他垂放着的双手拳头紧握,一下低着头、一下又抬起头,几度欲言又止。
看到他此时的表现,我感觉里面果然有“猫腻”!于是抓住时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错再错,主动交代问题才是正确的选择,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过改过的,组织一定会给政策给出路。”我还及时列举了近年来县纪委监委查办的干部抱着侥幸心理,对抗组织,最终走上不归路的真人案例。
“我相信你们,事情是这样的......”在经过短暂的沉默后,王某选择了主动投案,将内情和盘托出。
2012年12月,我县某娱乐会所被我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查处,影响了生意。当时王某任该派出所所长。为了在今后的经营中得到关照,于是该娱乐会所业主请其吃晚饭,并送给他1万元现金和2条价值500元芙蓉王香烟。另外,在2008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王某还分4次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00元,用于单位车辆加油、维修、民警值夜宵夜等支出。
“收受老板的钱,我心里压力很大。感谢组织及时的谈话,让我把自己的问题说清楚,现在心理轻松多了。”王某一脸释然地对我说。
“你能认识到错误并主动交代问题,组织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你的问题,希望你能积极配合,也希望你能够引以为戒。”我们谈话组组长吴涛微笑地对王某说。
交代问题后,王某还主动将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2021年4月底,县纪委监委对王某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年6月,王某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查处后,根据该案特点,县纪委监委在全县政法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政策宣传,要求对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说明问题。(融水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