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锦春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检察日报记者徐日丹见习记者刘亭亭)“建议将公益诉讼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推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立法体例,形成公益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并行的立法格局,为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立法保障。”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锦春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专门公益诉讼法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立法完善的提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公益诉讼实践不断丰富,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但法律规则供给不足问题日益突出,难以涵盖和适应新时代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仍有较大差距。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原则、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郑锦春委员分析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互联网侵害公益、国防军事以及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领域探索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较好效果。但由于缺少法律明确授权,存在个案研究论证和审批程序复杂、提起诉讼难度大等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配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优化。从诉权基础和法律定位看,检察机关公益诉权与社会组织的公益诉权有很大差异。各个诉讼主体之间关系如何?是否应赋予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优先权?针对不同诉讼主体,应如何配置不同权利义务?
“多元公益诉讼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在郑锦春委员看来,包括实践中存在的个别社会组织滥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优先权寻租现象,都有必要通过立法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与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顺位、协同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特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以及诉前程序的诉讼性、司法性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郑锦春委员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