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卫东委员:优化个人捐赠税收优惠 以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

日期:03-09
个税社会组织个人所得税

针对目前符合个税扣除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范围偏窄、个税扣除政策调节力度不足等,全国政协委员、浙大城市学院校长罗卫东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交《关于优化个人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善用“第三次分配”有效助力共同富裕的提案》。

罗卫东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对个人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起到了一定的补偿作用,但从通过税收政策调节力度、精准性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回报社会考虑,当前的政策还存在不足。

根据规定,只有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按《个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直接向受捐赠对象捐赠或通过境外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的,不符合个税扣除规定。罗卫东说,这与爱心人士多方式、多渠道开展捐赠的现状出现脱节,尤其是一些回馈母校、家乡的捐赠,如没有通过规定部门、机构就无法享受个税扣除。以浙江海宁市为例,村、社区为帮扶困难群众设立的爱心公益岗位一般都有爱心人士认领,但因政策限定,如需税前扣除的就得通过慈善总会转赠,给一次慈善行为增加了不便。

根据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罗卫东认为,这一政策的调节力度明显不足。

他举例说,如张先生2020年取得综合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当年一般公益捐赠支出4万。计算可扣除的公益捐赠金额时,应以不超过10万元的30%为限,最高扣除3万(超过30%部分的1万元不得扣除),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10万元-3万元)而不是6万(10万元-4万元);而如未捐赠,他当年应纳税额为7480元,捐赠4万元后应纳税额为4480元,因捐赠免除的个人所得税仅3000元。

罗卫东建议放宽个人慈善受赠准入。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公告》第一条中“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进行补充,允许依法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后进行临时性登记,取得临时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捐赠行为即可符合《公告》规定,予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采用加计扣除法,加强个税扣除政策调节力度。建议参考新加坡个人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可获捐赠额的250%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个人捐赠支出采用加计扣除法。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第二条“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行补充,确定后的金额按150%实行加计扣除(参照新加坡规定)。

此外,建立公益慈善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形成数据交互,扣缴义务人或个人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模块,提取捐赠数据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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