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新国/人民政协网
近五年,我国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但打拐形势依然严峻。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范社岭委员表示,买方市场需求旺盛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而买主法律风险偏低更是助长了拐卖犯罪的嚣张气焰。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范社岭表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构成犯罪的,但这一规定为买家撑开了“保护伞”。
“推动人口买卖同罪,强化对买方刑事责任追究至关重要。”范社岭说,买方善待被拐卖者不能成为其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他呼吁,立法部门尽快修订《刑法》第241条规定,明确收买行为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有虐待行为或者阻挠解救的应从重处罚。
范社岭说,当前,我国在人口买卖量刑方面,存在罪刑不相适应情况。拐卖妇女者往往结伙、多次、流窜作案,更有强迫卖淫、强迫生育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重于绑架,处罚却未见更重。对于买方,尚存在买方责任小、社会危害性小于卖方的观念,在某些案件中正是买方在收买后长期实施强奸、强迫生育、强迫劳动、非法残害等严重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无法逃脱的困境,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卖方。范社岭建议,依据实际情况,刑事立法应提高对人口买卖双方的量刑,以加大对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
不孕不育家庭的育儿需求,决定了拐卖人口的买方市场很难根除。范社岭说,在严厉打击非法收养的同时,可适当放宽合法收养条件,让有需求的家庭能通过合法渠道圆梦。他提出,应严格落实《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对于民间送养行为的相关规定,鼓励合法收养。通过建立全国收养信息对接平台,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打破地域界限,实现拟收养人和可送养儿童之间的信息有效对接。同时,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收养捐赠有关工作,保障儿童福利和收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