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傅信平联名30名代表提出议案:适时修改献血法,禁止侵权人因他人无偿献血获利

日期:03-08
全国人大代表无偿献血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

正义网北京3月7日电(检察日报记者孙风娟李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联名30名贵州团代表提出议案,适时修改献血法相关条文,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近亲属按照前款规定免交用血费用的,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这一议案起源于一起真实案件。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办理的一例民事抗诉案涉及一个问题:无偿献血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因交通事故等产生的用血费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门报销,能否因此免除侵权人或者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袁某遭受文某驾车冲撞导致伤残,因袁某是自愿献血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自行报销,法院以“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判决5180元用血费用不应获得赔偿。袁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作为该案主办检察官,已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实践中,无偿献血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因被侵权产生的用血费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门报销,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是否赔偿,献血法无明确规定,导致了‘类案不同判’现象屡屡发生。”傅信平代表表示,国家报销用血费用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大众无偿献血,并通过报销用血费用将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近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时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散。如果受害人已报销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主张,则导致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完全承担,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实际上成为国家无偿献血奖励的受益者,侵权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不相符。

据此,傅信平联名30名贵州团代表提出议案,适时修改献血法条文,禁止因他人无偿献血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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