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碧灵委员:制定"合作社法"丰富合作经济

日期:03-04
合作社农村湖南省委农民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检察日报记者闫昭)合作社作为一种劳动群众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和一类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形态,兼有做大“蛋糕”和分配好“蛋糕”的双重功能。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加紧制定“合作社法”,为全面发展多种形式合作社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

潘碧灵委员表示,宪法除了规定“农村中的合作经济”外,还明确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合作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用地域限于农村、主体基本限于农民、业务限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这‘三限’将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完全排除在外。”潘碧灵委员指出,有关合作社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尚不匹配,制定“合作社法”十分必要。

“比如,民法典明确将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列为特别法人的一种,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列举的合作社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潘碧灵委员表示,这在实质上将城镇的各类合作社排除在外,大大缩减了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的范围,也让城镇的各类合作社因此不能成为市场主体。

“制定‘合作社法’已具有良好的立法基础和广泛的立法先例。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制定‘合作社法’积累了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其他国家的合作社立法也为我国制定‘合作社法’提供了借鉴。”潘碧灵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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