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发布
注意!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我市754条禁捕河流
全面禁止垂钓
市农业农村委介绍,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境内江河纵横,水系发达,渔业资源丰富,每年3-6月是鱼类繁殖的主要时节。
为确保我市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通告,在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禁钓期内,我市境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
长江美景张朝阳摄
市农业农村委日前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凡违反《办法》规定,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非法垂钓者将被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农业农村委提醒: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
(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需遵守: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
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
(二)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cm;
(三)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全长不低于10cm。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