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一案入选国家六部门典型案例

日期:02-28
法院犯罪著作权中央宣传部

近日,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宣传部印刷发行局、中央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并发布一批制售传播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典型案例。海淀法院审理的“北京海淀赵某某制售盗版教辅案”入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编辑、印刷并销售《百朗英语听力风暴高一英语听力》等六种图书共计60130本。经鉴定,上述图书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基本相同。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赵某某只承担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应刑事责任,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其所从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未盈利,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赵某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任图书销售,在职期间,赵某某通过职务便利取得了某文化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百朗英语听力风暴》系列丛书的电子版及音频资料。离职后,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某文化传媒公司许可,私自将其掌握的前述图书内容打乱并重新排序,复制、抄袭原图书同步配套音频文件,通过其设立的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对图书内容进行设计、排版后,交付印刷公司印刷《百朗英语听力风暴高一英语听力》等六种图书共计60130本,并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图书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基本相同。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设立公司主要以开票走账为目的,后又以实施本案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最终,海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对在案扣押的侵权图书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是通过原任职公司掌握到教辅教材底版,离职后将电子底版擅自带走,进行私自排版印刷出版销售。著作权单位应对电子底版做好保密保护工作。为防止离职员工泄密,对于参与数据出版印刷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并制定相应措施。此外,印刷公司对交付印刷出版的图书材料,需要对其是否具有出版权利进行严格审核,如私下印刷也存在过错。作为消费者,要从正规途径选购教辅教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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