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共同签订《采购合同》,一方逾期交货、产品质量不达标,另一方以此为由拒付尾款且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到底谁不讲诚信?日前,大冶法院根据双方“诚信度+违约数”精准断案,在判决中倡导诚信、支持守约,鼓励企业互信双赢,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卖方起诉:买方失信不付尾款
2017年9月1日,某钢铁公司从某重工公司定制机械A、B穿孔机组各一套,并签订《采购合同》和项目技术协议,价款共计2000余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验收标准、违约责任、机组考核指标、买方预期经济损失等事项。2018年6月-9月,重工某公司陆续交货,某钢铁公司先后付款总额为1700余万元。
两套机组生产线安装完成后进行了试生产,双方因为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设备、电气、维修、产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调。由于生产的过钢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某钢铁公司要求某重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将设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某重工公司则要求及时偿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某重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钢铁公司给付原告下欠货款及利息。
某重工公司诉称,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制作了两套机组及配件,按约定发货并派人安装调试完成,但某钢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约287万元。
被告反诉:到底谁不讲诚信
“重工公司至今未解决机组生产的质量和生产问题,致使合同签订后长达2年的时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到底谁不讲诚信?”被告某钢铁公司表示,在原告不予理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自行采购配件和委托第三方提供维修服务。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公司有权拒付尾款,并要求原告赔偿相关损失。
某钢铁公司辩称:1、重工公司提供的产品至今未安装调试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余款的条件,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货款;2、合同约定的两机组供货完成后,重工公司应当按协议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待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设备在调试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电气等方面经常出现问题且生产不达标,重工公司至今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拒付尾款;3、重工公司还存在逾期交货及未能履行及时维修义务等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远远超出了剩余货款。
某钢铁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重工公司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损失400余万元;2、判令某重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反诉人支付过钢量不达标的违约损失200余万元;3、判令某重工公司赔偿反诉人因其供货的设备质量、试生产不符合约定所造成反诉人的经济损失等。
法院判决:各自为失信行为买单
“既要平等维护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又要制裁非诚信行为!无诚信何以立足?何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承办法官金湖法庭庭长卢凌云仔细分析案情,决定结合双方诚信度和具体违约情形精准断案。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是否存在逾期交货、逾期付款行为,如双方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机组如未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原告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经审理查明,某重工公司两机组交货分别逾期112天和114天,某钢铁公司付款均逾期14天。同时认定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减。进而根据双方逾期时间,结合违约金计算标准,精准认定双方违约责任。经核算,扣减某钢铁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后,重工公司两机组逾期交货违约金分别为97万元和103万元,降低了50%。某钢铁公司反诉请求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经审理查明,根据合同约定,两机组平均单班产量低于900支,买方有权拒付尾款,直至卖方调试达到技术协议标准。某重工公司已明确表示不能调试达到约定标准,故某钢铁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钢铁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某重工公司要求其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某重工公司存在逾期交货行为,生产的两套机组单班产量未达到约定要求,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钢铁公司应给付重工公司货款约288万元,重工公司应给付钢铁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约335万元。两项相抵,重工公司应给付钢铁公司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