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坚守与革新

日期:02-24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独立人格之养成及社会化塑造,最先在家庭中实现和积淀,家庭的教育功能是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载体。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演进,家庭教育中面临的风险和矛盾日益显现。特别是伴随着数字时代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在其踏入社会之前便已开始,这给家庭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前,一些家庭存在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现象,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家庭教育促进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该法明确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提出赋能家庭的新思路、新方法,为落实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带来了契机。新时期,以法治力量护航引领家庭教育,应该有所坚守,有所革新。

一、始终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成年人主导的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的需求及利益常有被忽视、被侵犯的风险。父母等监护人更习惯于从自身视角和意愿出发,思考及安排未成年人的教育事项,常常错判未成年人真正的需求和能力,直接或间接引发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系列问题。未成年人具有天然脆弱性,其有限的行为能力要求在涉及与其相关的事项中理应进行倾斜、优先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中,确立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此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的理论来源和规范依据。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同年龄段及不同生活环境中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表征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吸纳专业力量,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

因此,在具体的家庭教育场景中,首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摒弃家长主义的弊端,从未成年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选择。其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有效参与家庭教育提供机会保障。尊重未成年人表达的意愿,对与其成熟度相匹配的表达给予充分的考量和采纳,让未成年人成为家庭教育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有效参与中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治力。最后,建立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机制。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危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后果时,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亲权的具体体现。但需注意,一味取消监护权并非明智之举,通过督促监护、强制亲职教育等方式有效实现监护效果的改善才是治本之策。在涉及相关事项的诉讼中,应当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出发,为其配置诉讼代理人,支持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家庭教育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采用了狭义的家庭教育概念,但要实现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首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特别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加凸显,俨然成为网络“原住民”。在成年人占绝对优势的家庭教育中,对未成年人表达和行为的有限关注是现代家庭教育焦虑的一个重要原因,立足于成年人的视角无法准确识别未成年人的真正需求,进而对子女形成脱离实际的期望。“家长拉动式”抑或“拔苗助长式”的教育不仅会徒增双方压力,而且最终难逃子女厌学、弃学甚至走向极端的局面。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合理运用与未成年人“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的方式方法。这意味着,致力于打造“伙伴式”的亲子关系,摒弃“父权制”的专断独行,是这部法的宗旨之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规范自身的言行,自觉承认并尊重子女的表达。

其次,相信未成年人有能力表达自己,尊重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治权。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的规定,每个有“主见能力”的儿童之意见都应当得到与其年龄及成熟度相匹配的对待。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儿童很小的时候就能形成观点,即使他们不能用成人的语言表达,但也会通过特殊的形式(声音、表情、肢体语言等)表现,因而建议不应为参与权设置年龄下限。由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跳出未成年人有限行为能力论的局限,将未成年人看作是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观念作出选择及采取行动的人,是家庭教育的积极参与者。

最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感知、经验和行动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尊重,特别是非语言形式的表达和交流。例如,未成年人通过绘画、游戏及肢体传达出的信息。同时,将对未成年人的关切贯穿于影响其家庭教育的决策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当其存在明显的认知和行为偏差时,须及时加以引导。

三、精准识别和干预有教育需求的家庭

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教育完全是家庭的私事。家庭教育乃一切教育之源,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家庭教育亦是全社会的责任。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使得家庭教育的需求不断提升。除了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缺乏科学教育理念和必要教育知识外,不同的家庭还有不同的教育需求,特别是一些特殊家庭,其教育需求需要迫切的满足。例如,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留守流动家庭等。此外,数字化时代给家庭教育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不确定风险,包括网络霸凌、欺诈、性剥削、沉迷游戏等。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指出了家庭教育的三种不同促进形态,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不同的地域和家庭对教育的需求有所不同甚至差别巨大,这就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前期工作,为准确识别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缺陷做好铺垫。对于实践经验表明家庭教育问题多发的家庭结构及类型,要做好建档标识工作,国家及社会相关部门应主动关注和关心此类家庭的家庭教育状况,必要时给予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其次,家庭教育问题多发的原因,除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缺乏必要能力外,他们无暇顾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针对此类情况,首先要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梳理正确的教育理念,让其认识到家庭教育于未成年人及家庭的重要性。此外,还应得到父母工作单位的支持,树立企业的育人责任,对于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亲职教育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例如,准予合理的“教育假”,开展集体学习、企业文化的适度引导等。

最后,家庭教育不是单打独斗,需要多方支持,形成家庭教育的合力。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等官方机构之间的有效联动,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亦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共建,让更多专业社会组织的力量注入家庭,让专业的个案工作者发挥家庭教育的促进作用,最终形成家庭、社会、国家推进家庭教育的合力。

四、打造未成年人友好型家庭环境

家庭教育的开展依赖于家庭环境的塑造,友好的家庭环境是落实家庭教育、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较低,受环境的影响较大。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家庭教育,将来国家就有什么样的年轻力量。

首先,塑造良好的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家庭教育不仅是亲子关系的考验,更深受夫妻关系的影响。夫妻间的问题常常对子女造成深远的影响,如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未成年人长期目睹家暴会对自身发展产生严重危害,造成敏感、胆怯、恐惧的性格特征,特别是发生在未成年人生命早期的不良影响,会对其产生长久的负面效应。

其次,创造亲子共同参与的环境条件。共同参与不仅仅是父母双方的共同参与,更应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共时性参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家庭教育是生活教育,是在更轻松的环境中开启的多样化教育。家庭教育的优势在于,可以更直接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更易于融合、发展个性化的教育。共同参与有助于营造民主的家庭氛围,是良好家教传承的重要方式。家庭中的成年人在塑造良好家风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规范自身的言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做榜样。当然,共同参与也要尽量杜绝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替未成年人决策、替未成年人行为,真正实现在“有效陪伴”“言传身教”中推进家庭教育。

最后,良好家庭环境的塑造需要家庭和社区共建。社区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且对家庭环境的打造具有重大影响。社区在推广优秀家庭教育、倡导家庭教育理念、推进家庭教育实践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可以集中家庭教育的优质资源为家庭提供针对性的供给,为家庭教育及家庭环境的塑造注入活力。因此,需重视社区的教育环境建设,形成家庭、社区共建的格局,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发展。

(本文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当代西方人权理论研究”阶段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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