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最近引发舆论关注。
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该事件的通报。如何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目前法律界比较赞同收买与拐卖同罚,对收买人提高刑期。另一方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事,应该动员全社会的资源进行监督调查。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很多地方在处理的时候并没有当成是犯罪。”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从法律的角度,应当抓住一个处理一个,把责任压实到基层,“我们要相信基层、依赖基层,新冠肺炎这么大的传染疾病都能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拐卖妇女也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朱征夫委员建议,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事,应该动员全社会的资源进行监督调查。应由各地政法委牵头,由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有陈规陋习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村、组进行摸底调查。
“实际上到那一片哪个村里谁家的媳妇是买来的都跟明镜似的,那村长、族长就要承担责任。”朱征夫委员认为,应该反向利用基层熟人社会的特点,如果说此前存在包庇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那么现在也可以利用当地的基层管理人员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进行责任明确。
他表示,遇有受害人反映遭受强制并请求解救的,立即解救;当事人无法自主表达或无法正确表达的,调查组可结合当地环境、当事人来到当地的经过、当事人是否有行动自由(比如是否能回家探亲)、相关方支付钱款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收买,构成收买的,立即解救;受害人身患疾病的,送医疗机构治疗;未成年人无法找到父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安置。
从法律角度,朱征夫委员认为应当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期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在刑罚问题上,朱征夫委员表示,现在完全可以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拐卖、收买后,一定会出现监禁、强奸、强迫劳动等伤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被拐卖者死亡、精神异常,“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这些犯罪数罪并罚,这个处罚力度绝对不会低。”
他认为应该对重点地区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并建议收买地政府应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通报,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另据新华社报道,针对此次丰县暴露出的问题,徐州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侵害妇女儿童等群体权益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10类排查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梳网清格”,对发现的侵害妇女儿童线索,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所以应采取系列措施落实。例如,在重点地区、被举报较多的地区,应逐户排查,类似新冠疫情中采取的防疫手段,确保所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能被摸排出来。
另外,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力度、理顺举报通道,基于有些地区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可以开办全国专线,和公众常用的社交软件进行联动,降低群众举报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透露,目前法律界比较赞同收买与拐卖同罚,对收买人提高刑期。此外,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需要进行事实核实,刑事侦查也需要时间,对于类似案件中涉及的强奸、监禁等罪名,需要进行取证。
她同时指出,刑法只是最后的手段和最后的威慑。很多关键部门要积极地行动起来,比如公安、村委会、妇联,都要积极介入,要落实并检讨每个部门的职责。
据介绍,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中就曾系统、全面地发布过打拐的行动计划,其中明确写到要政府牵头负责、如何进行部门联动、如何利用大数据、如何防止网络拐卖和国际人口拐卖。
赵宏认为,怎样解决类似事件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共同作出推动进步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