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监督促酱菜厂开展一个月的整改

日期: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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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虎年春节后上班第二天,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检察官专程到该区某酱菜厂走访。企业负责人告诉检察官,他们吸取教训后,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工作。

企业的这一决定,缘于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

依法履职发现监督线索

2021年8月23日,淮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该区一酱菜厂因生产有害物质超标食品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被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后,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已中断一年多,而行政机关既没有积极督促,也未依法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致使国家利益一直处于被损害状态。

发现该线索后,办案检察官充分运用询问当事人,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核实措施,弄清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2017年10月,淮阳区某酱菜厂生产的一批榨菜被检测出苯甲酸超标。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之规定,对酱菜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企业违法经营所得,并处罚款6万余元。

由于酱菜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于2018年5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6日,淮阳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法院经审查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后,酱菜厂于2020年6月1日缴纳了5000元执行款,并对所欠部分制定了按月补缴的计划。鉴于此,淮阳区法院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认真审查找出问题症结

办案检察官研究分析了造成目前状况的原因,认为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不能以终结本案执行方式结案。请依法按照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审查特别授权委托书。”2021年8月31日,淮阳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年9月22日,淮阳区法院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称已采纳了该检察建议。

在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次日,淮阳区检察院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制作执行和解协议,致使和解协议内容不规范,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和解协议、补缴5000元罚款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该局既未积极督促,也未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致使国家利益一直处于被损害状态的情况,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2021年9月29日,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书面回复。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酱菜厂向检察机关反映,被行政处罚后由于不知道自己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加之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希望行政机关能减免罚款。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认为,酱菜厂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检察机关决定通过召开听证会进行释法说理。

公开听证后双方达成协议

2021年9月22日,淮阳区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会。为保障听证会顺利进行,办案检察官在会前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听证会上,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酱菜厂违法情况、欠缴费用原因、追缴及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过程进行了陈述。法院代表就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听证员结合该案事实、证据及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

“合法经营才能行稳致远,企业应当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不是直到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提出异议,既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浪费了执法和司法资源。”办案检察官对企业代表提出建议。

“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帮助我们学到了很多相关法律知识,我们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愿意及时缴纳罚款并且以后会守法经营。”该酱菜厂负责人在听证会上表示。

“这次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促进了行政处罚的规范实施。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等专业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表表示。

听证会后,酱菜厂与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达成了一致意见。目前,酱菜厂正按双方签订的计划缴纳罚款。

受邀参会的听证员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公开听证实现了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这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基本涵盖了行政非诉执行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的全流程,非常具有典型性。”办案检察官认为,通过对该案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不但能督促行政机关对存在的执法问题及时整改,还能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实现良好的法律宣传目的,使办案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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