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公共场所偷窨井盖该如何定性

日期:02-22
侦查

2020年5月10日凌晨,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在陕西咸阳城区的街道上。只见一名身着环卫服的男子从车上下来后,环顾四周走走停停,有人经过时他便拿起扫帚佯装扫地,见四下无人便用铁钩钩起脚下的窨井盖放到车上,用棉被盖住后迅速驾车消失在黑暗中……

一大早,古城超市老板打开店门,惊诧地发现门前人行道上的十几个井盖不翼而飞,裸露的井口威胁行人车辆的安全。店主赶紧呼唤周围的商户帮忙,大家手忙脚乱在井口旁摆上警示标识后迅速报警。秦都区警方又陆续接到了多名群众的报警,通过调取监控、勘查现场,最终锁定了盗窃窨井盖的犯罪嫌疑人马某。

接到案情通报,我院高度重视,迅速组建办案团队提前介入该案。我们和警方侦查人员一道勘查现场,听取案情介绍,共同研讨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

经查明,马某为获取不法利益,穿着事先准备好的环卫服并携带自制的钢筋钩子等工具,在凌晨3点至4点时段,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盗窃地,盗取窨井盖搬运至三轮车内,逃离现场。据统计,马某共盗取窨井盖83个,总价值2.5万余元。

案件初立之时,侦查人员对如何认定涉案罪名产生分歧,有人认为仅仅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我院办案团队介入该案后,经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详细论证犯罪的构成要件,认为马某所盗窃的窨井盖作案地点多为市区公共场所,均处人员密集地,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迅速将办案情况层级上报,陕西省检察院、咸阳市检察院认同支持我们的意见。经省市区三级院联动研讨,为进一步查明认定案件指明了方向,我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

在审查逮捕阶段,马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交代了井盖的去向。通过进一步抽丝剥茧审查,一条隐藏的利益链浮出水面。马某多次将盗窃的窨井盖销往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王某处,而王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废品回收的个体从业人员,明知马某向其出售的窨井盖属于城市公用设施,却为谋取私利予以掩饰、隐瞒,以按堆或按个的方式低价回收再变卖。

在对马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的同时,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继续深挖彻查追捕漏犯王某的检察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院经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全面严格审查,准确认定了马某、王某涉嫌的罪名。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依法告知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2020年11月,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全部成立,并采纳我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判决生效了,针对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窨井盖管理问题,我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注重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们通过现场走访、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咸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建议,促进堵漏建制、有效监管,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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