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王某、杜某等14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500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4月,公安机关在进行对公账户核查中发现陈某、王某等人有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非法牟利的嫌疑,于4月28日将两人抓获,随后涉及此案的其他12人先后主动投案。
经侦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倪某等8人以牟利为目的,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U盾,后将办理的上述材料以每套5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等人;杜某等人加价后将上述资料层层转卖给陈某,陈某最后以每套8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谋取高额利润。通过出售、转卖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U盾等资料,陈某非法获利60余万元,王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杜某等12人非法获利2500元至8万余元。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王某、杜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买卖、转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蒋长顺张志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