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详解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案的检察经验

日期:02-14
法律

最高检详解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案的检察经验

探索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具体运用规则,为落实法律规定提供了检察实践样本

正义网北京2月14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作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案件的顺利办结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零的突破,实现了该制度从‘纸面上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具有从立法到具体实践的指标性意义,同时也对外逃人员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2021年12月9日,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贪污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程三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史卫忠介绍道,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在“特别程序”一编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缺席审判制度。该特别程序的确立是我国为了巩固反腐败工作成果、丰富国际追逃追赃手段、实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有效对接而采取的重要立法举措。促进这一制度尽快落地,检察机关承担重要责任。在中央追逃办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原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三昌涉嫌贪污一案正式启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工作。

“作为追逃办成员单位,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高度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史卫忠指出,程三昌案办理过程中从启动案件、介入调查、审查把关、出庭公诉各个环节扛稳抓牢政治责任,以求极致的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并在工作中形成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检察经验”——一是严格把握证据要求和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针对程三昌不在案的具体情况,全面梳理证据情况,针对涉案款项公款性质、转款记录、数额认定、赃款去向、证据形式、案件管辖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综合运用各类证据,搭建出要素完备、指向明晰、层次清楚、逻辑严谨的控方证据体系,为出庭指控奠定扎实根基。二是通过沟通协调凝聚多方合力、有效破解难题,体现出新时代检察担当。在遵循普通程序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探索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具体运用规则,为落实法律规定提供了检察实践样本。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商讨权利告知的途径方法,研究被告人近亲属在庭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出庭享有的诉讼权利问题,精心制定庭审预案,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三是充分保障不到庭被告人权利。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知情权和辩护权为核心保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四是发挥庭审指控作用,确保最佳出庭效果。有效利用公诉人在庭审指控犯罪时的主导地位,通过举证质证有力证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达到了指控犯罪事实清楚、争议问题辨析明确、法律监督履职充分的良好出庭效果。

“程三昌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国反腐败的司法努力取得的新成果,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程序推动和质量把关作用,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史卫忠分析说,该案的办理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反腐败“没有禁区,也没有休止符”,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营造无论“跑多远、跑多久”都仍须面对法律严惩的法治氛围;对意图逃往境外的贪腐人员以及拒不归国的腐败分子,发出强烈警示,“天网恢恢,有逃必追”;通过缺席审判使外逃人员被依法判决,夯实与外逃人员所在国开展引渡、涉案财产执行等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有效加快追回外逃人员和外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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