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贴士贺刚受伤住院后一直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遗漏了2018年受伤的事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相关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日前,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的沟通协调下,人社部门对贺刚(化名)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贺刚原是某建筑公司的塔吊师傅,月收入近万元。2018年12月4日,贺刚在准备上塔吊时,不小心摔了一跤。经过3次门诊,贺刚被诊断为右髋软组织损伤。同年12月19日,贺刚因右腿疼痛第4次来到医院,CT检查显示其右侧关节腔见少许积液,医生建议他进一步检查治疗,但贺刚并未在意。
2019年4月12日,贺刚在40余米高的塔吊内作业时,右腿疼痛加剧,以至于无法挪动。贺刚入院后经手术治疗,诊断结果为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2019年4月22日,某建筑公司向利川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但市人社局认为贺刚的损伤系自身疾病引起,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贺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时两年多,经三级法院审理,贺刚的诉求仍未得到支持。2021年8月12日,贺刚向恩施州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查证据材料并走访贺刚了解情况后,办案组认为,要确认贺刚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首先要解决的是2018年贺刚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当天上午8时,贺刚为了去操作间,在地下室通向塔吊的路上摔伤,该事实有贺刚的陈述以及工友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明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次,要确定2019年“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伤情与2018年摔伤是否具有关联性。办案组依法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二者的关联性进行了鉴定,表明:“被鉴定人伤(病)情与2018年12月4日摔伤有关联”。
贺刚的损伤虽是工伤,但办案组在审查证据时注意到,《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明确载明事故原因为“贺刚右腿突发疼痛”,并未提及2018年受伤情况。无论建筑公司还是贺刚本人,都未对2018年的摔伤申请工伤认定,现在也已超过了申请的法定期限。
贺刚仅为小学文化程度,受伤后又在接受手术治疗,并不知晓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如何履职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贺刚的权益?办案组经过审慎思考后,决定举行公开听证。
2021年12月7日,听证会在贺刚所在的村委会召开。为保证听证效果,办案组邀请了熟悉工伤保险领域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经过面对面沟通,还原了贺刚受伤就医、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原来,公司申报人员缺乏经验,遗漏了2018年摔伤的事实,也未申请关联性鉴定,市人社局接到申请后,无法知晓2019年的伤情是由2018年摔伤造成的,遂对贺刚的伤情不予认定为工伤。
经讨论,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依据当时查明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合法,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同时,贺刚的请求具有正当性,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共同解决贺刚的困境。
听证会后,对于贺刚的伤情是否能够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办案组与人社局有关人员达成共识:贺刚受伤住院后一直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遗漏了2018年受伤的事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相关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由此,扣除被耽误的时间后,贺刚现在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贺刚、人社局、某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贺刚本人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对贺刚的伤情依法重新认定,公司对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的程序予以配合并对贺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