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平:非法谋利倒卖信用卡 一案九人均获刑受罚

日期:02-10
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正义网咸阳2月10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吴卫江)为谋取非法利益竟然铤而走险,9名犯罪嫌疑人或以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不法分子转移涉案款,或转手出售他人的信用卡给平台,供网络诈骗平台转移赃款。经陕西省兴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这起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两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处以2万至5000元罚金。

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购买信用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目的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仍利用微信等方式联系林某等被告人,以每套2千元的价格收购了5套转账“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银行卡密码),再以3千元/套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利5000元,其中的1张卡涉及被害人资金31万余元。

该案中的一名被害人阿敏(化名)正是受到电诈平台“小额分红”的声称投资便能得到收益、且多投多得的诱骗,先投入了几千元,很快拿到几百元分红,尝到甜头后,继续加大投入。阿敏在第3笔投入后就拿不到分红了,这时,平台还要求她继续提供“保证金”才能继续分红。于是,阿敏为收回“投资”,又陆续投入了五、六十万元,还是没有拿到所谓的“分红”,由于阿敏急于拿到分红,又先后按照平台要求投入“保证金”,直到投入100多万元时,方才觉得不对头,于是案发。孰不知,这些钱早已被转到9名被告人的账户中了。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兴平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审查程序,很快查清了赵某曾于2017年1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纠合林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

20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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