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命案报请核准追诉要把握好"三对关系"

日期:02-08
犯罪法律

原标题:陈年命案报请核准追诉要把握好"三对关系"

陈年命案报请核准追诉要把握好

刑法规定的核准追诉,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命案积案攻坚行动的大背景下,一些当年没有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陆续抓获归案,案件将会逐步进入提请批捕、报请核准追诉环节。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陈年命案时,应当注重把握好以下“三对关系”。

第一,在程序上,要把握好批准逮捕与报请核准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除了逮捕外,还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手段。报请核准追诉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追诉期限超过二十年,有追诉必要性的情况下才会报请核准追诉。所以,报请核准追诉前不一定批准逮捕,逮捕也不是报请核准追诉的前置条件。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批准逮捕的证据条件要达到两个“基本”,即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不代表不能报请核准追诉。

第二,在实体上,要把握好事实有罪与法律定罪的关系。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有罪必究”的自然正义观念,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国家发展、社会大局层面出发,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经过二三十年的时间没有再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险性已经减弱。

随着犯罪影响的逐渐消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已经形成了新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秩序,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犯罪嫌疑人已经悔过自新,没有核准追诉的必要,则可以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价值评价。

第三,在证据上,要正确看待抓人破案与证据定案的关系。

由于新技术新手段的运用,公安机关依据指纹、DNA检材、生物画像等各种手段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侦破一批陈年旧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到案,并不能代表案件就办结了,是否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还要依靠证据的审查。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法律上对于涉嫌犯罪的人称呼也不同,比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至一审判决生效前称为被告人,服刑人员称为罪犯。

之所以在侦查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说明其涉嫌犯罪,而并不必然一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要根据其关于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行为的供述,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况、证据链条的完整度等综合判断,才能形成法律上的犯罪事实。

报请核准追诉的证据标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立案标准说”“逮捕标准说”“提起公诉标准说”,不管采取哪一种学说,核准追诉的最低标准都要达到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否则,一旦被核准追诉,案件证据达不到标准,将会严重损害核准追诉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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