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举报信牵出伪造27人购房虚假诉讼案

日期:01-26
房地产检察官日照市

原标题:一封举报信牵出伪造27人购房虚假诉讼案

正义网日照1月26日电(记者郭树合)“2017年4月,我院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通过虚假民事诉讼将其开发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意图转移财产规避民事强制执行。”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申冲经研判认为,虽然举报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该举报线索举报的事实较为清楚,有虚假诉讼嫌疑,决定依法受理该虚假诉讼控告并开展调查。

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端倪”

办案检察官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涉及甲房地产公司的裁判文书,发现其从2004年起就因民间借贷、劳务纠纷等背负高额债务。

同时,从法院调取了当事人是甲房地产公司的所有案件卷宗,从中筛选出涉嫌虚假诉讼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27件,发现2008年4月,日照某法院陆续作出27份民事判决,上述判决书载明朱某等27人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分别购买乙住宅小区的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朱某等人分别交纳了全额购房款。后因甲房地产公司内部交接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法院判决确认乙住宅小区的涉案房屋归朱某等人所有,甲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朱某等人办理完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我们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并对27起案件进行比对,制作涉案人员清单、案件程序时间节点,列明涉案人员裁判文书上的住址、房产等,发现27件案件受理时间基本一致,大都为2008年3月10日,所有的原告均未到庭,均委托了同一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原告均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被告承诺尽快办理手续,庭审中毫无对抗性,且开庭时间均为同一天,由同一名法官一天集中办理完毕。”申冲介绍说。

“原告”均未现身,却由同一名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同一名法官一天集中审理完毕,这些异常让案件显得更加“诡异”,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后初步判断该系列案件有重大虚假诉讼嫌疑。

“奇怪的27套房产”

上述案件审结至今已近10年,办案检察官在向法院了解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时了解到,该案的主审法官多年前已因病去世,书记员也辞职多年,法院其他人员对上述案件也均表示不知情。接着,办案检察官前往工商、税务部门调取了甲房地产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和纳税情况,同时通过实地走访发现甲房地产公司虽未注销,但多年未开展生产活动,公司的经营人员均已失联。

经汇报请示后,办案检察官按照法院卷宗所留的原被告、代理人联系方式直接电话联系,发现所留电话基本为空号或者不是当事人。一时间,案件调查陷入僵局。

“案件如何突破?当时我们的压力很大。经反复研究,我们决定从走访涉案房产再次入手,实际了解涉案房产目前的居住情况及是否仍由甲房地产公司继续使用、管理、收益。我们协调公安机关,以调查暂住人员的名义走访涉案房产所在小区物业,发现涉案的27套房产至今大都闲置未使用。”申冲断定,既然27名当事人通过诉讼向房地产公司主张对其全款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就可能集中闲置荒芜20年。

经此,办案检察官增强了内心确认,上述案件极有可能是甲房地公司为达规避财产执行的目的,自我炮制的“虚假诉讼”。

办案检察官又到相关银行调取甲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信息,查明在出售相关房产期间,甲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收取涉案当事人的房款等事实。同时通过调取房产的备案信息,进一步了解“购房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查明所谓的购房人基本大都为A市某银行的职工、职工子女等。

该院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向日照市检察院汇报案件线索,市检察院决定统一抽调各区县院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对案件线索深入分析研判、制定调查方案。专案组远赴A市,协调A市检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工作,一举突破了时任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的犯罪事实。

在A市银行的配合下,询问了部分“购房人”,最终查明:2008年前,A市银行曾组织团购甲房地产公司相关房产,并向甲房地产公司提供了部分职工或职工亲属的个人信息,但因一些原因,职工大都没有购买涉案小区商品房。2008年,甲房地产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等目的,伪造了其与朱某等27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房款交纳单据、起诉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分别以朱某等27人的名义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消耗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与权威。遏制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一旦确定为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就要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发送再审检察建议,真正织密查办虚假诉讼‘天网’,形成坚决打击的‘检察之力’。”日照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尹兴东向办案组提出要求。

“一体化”办理严惩虚假诉讼

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日照市检察院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4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

检察机关认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7份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朱某等原告方没有在日照市乙住宅小区购买过房屋,亦未交纳过购房款,对于案件毫不知情,也不认识该案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案件卷宗中委托书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甲房地产公司与朱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交款单据、诉讼文书等相关材料均系甲房地产公司伪造,其以朱某等人名义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

综上,本案系虚假诉讼案件。甲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管理秩序。

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陆续作出再审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并驳回朱某等人的起诉。2021年4月1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甲房地产公司罚款135万元。

向前一步深查“案中案”

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法院执行卷宗还发现,上述判决生效后,孟某等7名“购房人”通过公证,委托同一代理人王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日照市房管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房管部门为该7名购房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奇怪的‘王某’是谁?我们询问甲房地产公司原负责人李某和相关‘购房人’均表示不知情。这些‘购房人’既然不认识‘王某’,那‘购房人’委托‘王某’代理申请民事执行的公证书又是从何而来?”带着疑问,申冲和同事们在房管部门中开展调查,发现7套房产中确实有一套已过户,而经办人也正是王某,办理房产手续中仍使用了公证书。办案检察官主动向前一步,前往涉案公证处调取了上述文号的公证书,发现相同文号的法院调取的公证书和公证处公证书内容完全不同,经公证处认定法院调取的公证书系伪造。鉴于涉案公证处为事业单位,该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办案检察官将上述情况及时汇报该院检察长高月清,高月清果断决定,充分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依法询问王某。在询问王某过程中,王某称公证书是张某给的,张某是房产中介,房子是张某要他帮忙经办的,其就是跑腿的。鉴于此,为防止泄密,当日,高月清安排第二组检察人员找到张某依法对其询问,张某百般推脱,称是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找到他让他帮忙买房子,公证书是李某给他的。而检察官电话询问李某,李某却表示均不知情,案件一下成了“罗生门”。

“伪造公证书很可能先到该公证处做一份真实公证书,要及时联系公证处,调查李某、张某、王某在公证处是否办理过公证。行为人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高月清敏锐地指出。当日,办案检察官通过电话向公证处调查情况,查明张某和王某一同在该公证处办理过一份公证,内容为张某委托王某办理相关银行业务。办案检察官向张某出示相关证据后,张某顿时脸色大变,承认了其和王某串通伪造公证书的犯罪事实。

此外,针对虚假申请执行行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于2019年7月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7份检察建议,认为法院执行依据被撤销,建议法院对已执行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同时将张某、王某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19年8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回复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称将根据重审后的文书对原执行案件作进一步处理。后重新立案,撤销了7起虚假执行案件,并通告房管部门。

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机关对张某、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线索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5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能动检察中合力打击让虚假诉讼无所循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申冲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案件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出的假官司,既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消耗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打击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当仁不让的职责所在。

一是深挖案件线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新时代对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民事检察部门应深化能动司法检察工作,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应更积极主动运用调查核实权,运用更灵活的取证技巧,满足更高的取证要求,符合更严格的证明性规范。调查核实的重点应当是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五)项的情形。对于单方捏造事实型虚假诉讼案件,应从其非法目的入手调查,将“原告”对捏造的事实是否知情作为调查核实的突破点,另需要调查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交易往来等证据作为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案发于2008年,主要当事人居住生活在外地,且本案的主审法官已经去世多年,案发时间长,取证难度大。对此,检察机关向前一步,克服各种困难和阻力,通过“能动检察”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以扎实有力的证据保证了法院再审完全认同检察机关查证的事实,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基础。

二是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高效办理案件。最高检提出要树立检察工作一体化观念,科学构建民事检察工作格局。在虚假诉讼监督办案中,一体化办案机制打破固有的办案模式,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办案力量,建立起集线索管理、立案调查、审查核实、运用监督手段于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一致、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利于有效整合办案资源,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民事精准监督,本案便是一次有益尝试。本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针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人员少、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跨地区取证难度大等情况,日照市检察院从其他区县院抽调精干办案主力,远赴他地调查取证,成功调动了其他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节约了办案成本,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收到了很好效果。

三是多部门联动,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虚假诉讼不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应当敢于、善于向虚假诉讼“亮剑”,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法院联合发力,注重移送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与法院协商虚假诉讼案件的后续处理,运用罚款等司法处罚形式,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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