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中院裁定全国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机制,是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全国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作出裁定:认可森信洋纸有限公司(下称“森信公司”)香港破产程序,认可其香港管理人身份。也就是说,香港清盘人有权作为森信公司的代表,在深圳中院协助下,在内地开展破产清算的各项工作。
2021年8月30日,香港管理人黎嘉恩、何国樑向深圳中院申请认可和协助森信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森信公司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业务是工业用纸制品贸易和物业投资。因母公司陷入流动性资金危机,森信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经股东决议,2020年8月,森信公司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黎嘉恩和何国樑作为清盘人处理清盘事宜。
记者了解到,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深圳是试点地区之一。在清盘过程中,清盘人发现森信公司在深圳还有多项资产,包括股权投资、物业资产和应收账款。为接管并处置相关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商请司法协助。
“由于内地与香港‘一国两法域’的制度特征,两地破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审理这起‘全国首案’,准确适用《试点意见》、积极对接两地规则是重中之重。”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深圳中院从管辖权问题入手,调查明确深圳为森信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后,认定深圳中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森信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位于香港,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森信公司清盘人黎嘉恩、何国樑申请允许其在内地履行职责,具体履职事项已获得债权人会议授权,符合香港法律有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深圳中院作出裁定,认可森信公司香港破产程序及其清盘人身份,并明确允许森信公司清盘人在内地的履职范围。认可森信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及黎嘉恩、何国樑作为清盘人的身份,允许他们在申请事项范围内履行职责,明确应按照深圳法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定对森信公司财产进行处置,确保清盘人在内地公开透明履职。
深圳中院表示,将积极推动两地跨境破产协助工作,深入探索,总结经验,努力打造内地与香港间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跨境破产协助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