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向牧区蔓延

日期:01-12
内蒙古自治区

原标题:警惕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向牧区蔓延

鄂温克族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大草原南端。近年来,在这样一个以传统牧业为经营支柱的自治旗,牧民们从各种金融机构及自然人处获取小额贷款的数量居高不下。同时,由民间借贷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也逐渐显现出来,其表现形式、严重危害和蔓延之势须高度警惕。

现实中,牧民们的贷款渠道主要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和自然人。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牧民们为解决燃眉之急,往往会选择门槛较低的小贷公司或自然人。一些并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小贷公司,抓住部分牧民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汉语理解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往往会以个人名义与牧民签订借款合同,在牧民不能按时还款时,就以自然人名义起诉牧民,以逃避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责。

而在一些放贷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为谋取更高利益,同样利用一些牧民在信息、法律、语言等方面存在的劣势,直接将利息“埋进”借条里,让人根本看不出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且在牧民借款到期不能还款时,让牧民重新签订借条,将利息重新计算后计入新借条,在实际上并未给付借款的情况下,拿着新借条去法院起诉牧民。面对这样的情况,牧民往往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只好在败诉后被迫变卖草场或牲畜用以偿还远超过实际借款数额的钱款,导致因借贷而返贫。

笔者梳理发现,出借方无论是小贷公司还是自然人,涉及牧民的虚假诉讼案大多存在如下共性问题:一是借款牧民缺乏证据意识,还款后忘记收回借款凭证或还款时不让对方打收条,导致出借人拿着原始借条起诉;二是出借人在辖区内有数十起民间借贷案件,且数额累计超过百万元以上,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疏于对钱款来源、支付方式、利息约定、还款方式、有无其他证人等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对于被告(牧民),也只经一次传唤不到庭就缺席判决。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部分虚假诉讼案中,还显示出一些牧民不到庭的原因不仅是传唤不到位,还有自身不懂法,要么自以为自己都还款完毕了,所以未出庭;要么认为法庭是个神圣的地方,因为胆怯没敢去,完全不知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针对上述涉牧民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危害,为有效打击牧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蔓延的态势,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三方面发力:

第一,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加强民事检察环节的规范化建设,对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做到重点防控,从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作出监督决定等各个环节入手,进行严格审查。一方面针对审判卷宗,加大书面审查力度;另一方面审慎、规范、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权,将调查意识贯穿于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及债权人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的证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重点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理性,通过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庭审证据的重视程度。

第二,及时出台本地区关于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会议纪要中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该会议纪要中强调,各省、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调查,鄂温克族自治旗仅苗某一人就向该旗牧民放贷600余万元,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或呼伦贝尔市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一旦有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在监督此类案件时就有了法律抓手,能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公检法三部门形成合力,重拳打击“职业放贷人”。对于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职业放贷人”,公安、法院、检察院三部门在办案时应注重证据的审查,做到相互配合,对发现的线索及时相互移送。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要合力加大对“职业放贷人”的打击,通过办理一批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案件,形成强大震慑,从而更好地维护牧区金融秩序,更好地保护牧民们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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