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全文)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为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一起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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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
综合监管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协同监管
(一)加强登记备案。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对新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的现场核查,对完成备案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现场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重点事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情节较重的,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依法暂停其开展服务;对无法核实承诺情况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民政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按照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以及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业资格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负责实施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妥善处置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各地要通过督导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专门账户,明确老年人预存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权限等措施,细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吸收使用社会资金的监管。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大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防止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监督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资产处置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对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等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相关补助和贴息资金等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资金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地要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要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水平;应当采取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四)营造社会监督环境。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炒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包括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以及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等基础性内容。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营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检查结果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督促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形成工作闭环。
(二)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民政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逐个建立信用档案。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屡犯不改、无证无照运营、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社会危害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民政部门要将纳入失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支持乡镇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