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检拍案|借“外包选角”收取回扣一影视制作公司经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公诉
正义网上海1月6日电(见习记者高文雯通讯员胡佳瑶)段某是某大型影视制作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她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选角服务外包给自己认识的B公司负责人陈某,并收取回扣。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段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近年来偶像经济盛行,各类偶像练习生选秀节目层出不穷。段某曾在国内某知名娱乐公司担任高管,该公司以培养偶像练习生出名,推出过多位顶级流量偶像。这段经历让段某在影视娱乐行业里很受欢迎。
2018年,段某被猎头公司挖掘,介绍至A传媒公司。段某了解到A传媒公司主营影视制作,出品过多部爆款电视剧。A传媒公司正是看中偶像产业这块市场,同时影视制作也需要演员,便成立了一家子公司A娱乐公司。段某由此被聘为A娱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
在A娱乐公司,段某全面负责偶像养成事业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与选角公司的业务合作、艺人的对外商务合作等相关事宜。在选角服务的外包项目上,她以B公司的报价更低为由选择了老熟人陈某所在的B公司。
2018年6月,A娱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偶像养成选角服务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需每月为A娱乐公司选拔至少35名16至22岁、外形出众、至少具备一项才艺、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言行、可供A娱乐公司签约的优质备选练习生。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万元费用,为期6个月。
据段某到案后供述,当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的20万元选角费到账后,陈某就会将10%的好处费即2万元通过支付宝打入段某账户。据悉,除了最后一个月,A娱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打完全部款项外,段某共收受了5个月的“好处费”共计10万元。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段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小检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利用其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公司的选角业务“暗箱操作”外包给B公司,满足了B公司的利益请求,并收受了B公司负责人陈某的好处费。段某的行为妨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小检提醒,在工作中,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也将会触犯法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诱惑日益增多的今天,一定要坚守本心,守住职业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