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次性收费不得超3个月或60课时!浙江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
为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省教育厅等四部门于近日印发了《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收费规定、收费凭证、退费及争议解决途径等都进行明确。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
设立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
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明确预收费托管协议内容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户。
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机构在转登记前收取的、但尚未消耗的费用,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机构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次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一次性收费不得超3个月或60课时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按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原则上一次性退还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部门投诉;
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
规定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强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对不配合预收费监管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