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娘肚子里也能得到赔偿”,大冶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
“没想到孩子在娘肚子里也能够得到赔偿。”最近,豆豆的爷爷对法院的判决表示非常满意,他所说的赔偿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胎儿抚养费纠纷。
2020年1月5日,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将豆豆的爸爸石某桥撞倒在地,车祸导致他腹部损伤和右踝关节损伤,经过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第四天,豆豆顺利出生了。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石某桥将肇事司机以及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被抚养人(豆豆)生活费。
审理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是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被告认为,发生事故时胎儿还没有出生,胎儿抚养费不应该支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胎儿与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在法律上到底有何不同?相应权益如何保护?受理该案后,湖北大冶市人民法院保安镇人民法庭庭长程军胜和书记员咨询了许多法学专家,翻阅了许多资料和类似案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研究和比对:《继承法》里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总则》列举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对于交通事故中,胎儿的抚养费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篇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胎儿!豆豆出生后,具有抚养义务的石某桥却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伤残,肯定会对豆豆的抚养有影响。”通过再三分析、研究和比对,程军胜终于在《民法典》中找到了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这个“等”字里面包含了胎儿的抚养费问题,被告应当赔偿豆豆抚养费。
在确定豆豆父亲损害赔偿金时,程军胜衡量了豆豆的相关权益,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赔付原告16万余元,其中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0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立法的本源,也是司法的核心。”法学专家对大冶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的公正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专家表示,《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和实践中确认了“生命尊严”这四个字。《民法典》所形成的对每一个自然人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切实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彰显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法典的根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