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怎么赔?专家详析典型案例

日期:01-04
生态环境宁夏磋商开发区内蒙古

原标题:生态环境损害怎么赔?专家详析典型案例

截至2021年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宁夏中卫腾格里沙漠污染案,肇事企业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近2亿元;

重庆南川区赤泥浆输送管道泄漏污染凤咀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肇事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6.95万元,其中包括主动投入36.37万元对跨江管道实施整改;

贵州省遵义市某例未批先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肇事企业承担了替代生态环境修复,替代修复工程概算为1181.3万元。

上述这些案例,仅仅是近年来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个缩影。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包括社会关注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非法开采生态破坏案件等,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在生态环境部日前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截至目前,《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五部法律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及13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9个省级地方性环保法规都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初步建立起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相互支持的沟通协调机制。

“这项改革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别涛介绍,试点以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的文件,严肃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2019年11月,媒体报道位于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和宁夏交界区域的某公司速生林基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宁夏中卫市和内蒙古阿拉善盟开展情况摸排,核实案件线索。经调查发现,某公司于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违法倾倒造纸产生的黑色粘稠状废物,造成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宁夏交界区域14个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损害。

2020年2月,宁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和肇事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其非法倾倒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2020年以来,青海省加大了对木里矿区的修复整治。图为聚乎更矿区五号井。摄影/章轲

2020年以来,青海省加大了对木里矿区的修复整治。图为聚乎更矿区五号井。摄影/章轲

参与案件调查的专家介绍,该案受污染地块主要位于内蒙古,但肇事企业所在地和受污染的地下水下游位于宁夏,赔偿权利人中卫市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分属两个省份,在职责分配、赔偿方式、采用的修复技术方法、修复效果评估和后续监管等方面需要两个赔偿权利人与肇事企业三方达成统一意见,整体磋商难度较大。此外,该案的涉案金额数额高,肇事企业自身直接赔付能力不足。

2020年12月,通过探索“一次签约、分段实施”的方式,宁夏中卫市政府、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肇事企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开展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清理实施工程,支出费用4423万元;第二阶段开展补偿性恢复、地下水监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林区管护、生态环境效益评估等,并以开展补偿性恢复荒漠和以林地生态效益抵扣两种方式,赔偿生态资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54亿元。

2021年3月,中卫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三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予以确认。目前,三方已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林区生态环境效益评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表示,宁夏中卫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是全国第一起跨省联合磋商并获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类似跨省区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责任分工、磋商程序、赔偿协议等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政府出面索赔,磋商不成再进法院

2017年5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张江公路西侧一处空地堆放了疑似磷化渣的大量白色固体,未做防腐、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场地及四周的土壤发白发绿。经核实,该白色固体为钢丝绳生产废料磷化渣,属危险废物。

经评估,违法堆放磷化渣造成土壤、河道底泥、地下水、地表水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3100多万元。该案涉及的钢丝绳生产企业共33家,每家企业违法情形差异较大,案涉金额不尽相同,处置、磋商、追偿难度大。

2018年11月,经多轮磋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与33家企业签订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3家企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108.6万元。

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表示,该案的危险废物由多家钢丝绳企业共同排放,为使今后类似的环境损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应考虑逐步建立赔偿责任社会分担机制,即通过建立同类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或通过保险制度,化解可能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风险。

2021年12月7日,环保督察人员在某地调查施工废水污染农田情况。当地已经开始对受损农田进行治理,对农户进行补偿。摄影/章轲

2021年12月7日,环保督察人员在某地调查施工废水污染农田情况。当地已经开始对受损农田进行治理,对农户进行补偿。摄影/章轲

别涛介绍,对于造成公共的、公益的、国家的生态环境损害,应该由政府出面索赔。先是平等磋商,磋商好了达成协议,请法院确认执行;如果磋商不成,直接进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往往比较大,对此,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2020年3月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的具体规则。

在河北省三河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肇事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予以认可,还承诺用远高于赔偿金数额的资金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备。

山东省是我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践较多的省份,也是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数过千的省份。北京大学教授汪劲介绍,山东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审计进行监管,保证了涉案资金的流通和用途。这项措施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中可以借鉴使用。

汪劲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为省、市两级政府,但如果赔偿权利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有能力的基层机构负责索赔具体事务,更有利于提高索赔效率。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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