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胜诉后仍愁眉不展检察机关为民解忧
胜诉了,他却高兴不起来
近日,安徽省的郭某专程赶到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见到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吴青禾时,他激动地说:“检察院的监督让我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2020年8月8日,王某和白某代表一家环保公司与郭某签订《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半个月后,因环保公司明确不能交货,郭某同意解除合同,但环保公司却未能按时退还定金。2020年8月,郭某将王某、白某和环保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环保公司要求延期发货、后又不能交货,造成根本违约,应当依照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郭某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环保公司偿还其违约金及定金共计7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白某代表环保公司与郭某签订合同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
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书,郭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庭前调解过程中,白某、王某曾向郭某扬言,环保公司是空壳公司,只要法院判决他们个人不承担责任,郭某一分钱也拿不到。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2021年4月,郭某向荥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郭某认为,合同备注中明确约定,业务洽谈人与法人负同等法律责任,这说明业务洽谈人要对客户负责,对合同履行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白某、王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对合同的内容应当是知道的,庭审过程中二人也亲自承认知晓。在合同签订时二人也承诺由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郭某才愿意签订合同。法院应当判决白某、王某对该环保公司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履行职务行为,无重大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只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检察官的工作却未就此结束。对于郭某面临的执行难困境,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环保公司讲法律法规、谈利害关系。在了解到环保公司有一家“姊妹公司”与其业务关联紧密,如果该环保公司被强制执行、对其也有影响时,检察官进一步释法说理。考虑到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环保公司表示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赔偿郭某,但是判决金额过高,希望能够减免。眼看环保公司有了和解的意愿,办案检察官又找到了郭某,郭某也表示不愿意再为此事折腾,愿意和解。
2021年9月26日,郭某和环保公司达成和解:由环保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6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郭某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