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自贸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12月27日,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连续第5年缩减。2021年版的全国清单缩减至31条,自贸区清单缩减至27条。至此,自贸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已清零。
这里的“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商进入我国投资实行特别的准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统一列出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则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并在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
连续5年缩减,全国清单减至31条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工作已经持续5年,2017年-2020年期间,全国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已经分别由93项、122项缩减至33项、30项。2021年版的清单进一步缩减,全国和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主要的变化之一体现在制造业开放方面。在汽车制造领域,2021年版负面清单取消了乘用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取消了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在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了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
同时,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变化也给了外商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2021年版的自贸区负面清单不仅实现了制造业条目清零,还在放宽服务业方面进行了探索。在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在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同时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此外,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有多处明显变化,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以及“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从事“禁投”业务境内企业经审核同意可赴境外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说明部分还新增了另外一条——“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说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证监会等,境内企业向证监会提交境外上市申请材料后,如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等事项,证监会将征求行业或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意见,依规推进相关监管程序。
由此可见,说明中的所谓“审核同意”也仅是指“如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这一项要求,需要经证监会等审核同意,而不是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条说明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
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
政策的包容性还体现在对存量和增量的区分上,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涉国家政治安全等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
2020年,在疫情导致的全球跨国投资大幅下滑的背景下,中国吸引外资1493.4亿美元,稳中有增,保持世界第二位。
接下来的全球形势可谓严峻复杂。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分析,从国内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但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挑战。从国际看,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需要推动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修订出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就是手段之一。
该负责人重申了这次修订的四项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外开放的力度同国家安全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通过现有手段能够防控风险的领域原则上不列入负面清单;自贸区作“试验田”,继续扩大开放先行先试;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
国家发改委表示,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中国同世界分享发展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的实际行动。
新京报记者姜慧梓
责任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