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巡回检察全面规范运行有了“参考答案”
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为更扎实、稳妥推进巡回检察工作,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正确实施提供规范指引。
《工作规定》的发布,让“新时代巡回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检察机关如何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好‘大墙内的公平正义’”等问题有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参考答案”。
新增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重点要求
自2018年5月起,最高检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当年10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巡回检察制度。随后,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在发布会上表示,因该规定中没有涉及看守所巡回检察事项,导致各地看守所巡回检察模式不统一、方式差异较大。为了填补“空白”,最高检发布《工作规定》,对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内容、方法和程序等予以补充,及时解决了制约巡回检察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
相比监狱而言,全国看守所数量众多,但在押人员规模普遍比监狱小,在押人员大部分是未决犯,即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部分是判处拘役以及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留所服刑的罪犯。这就意味着,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工作模式不能与监狱巡回检察等同。
比如,对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根据情况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组织实施。“全国看守所大部分属于县级看守所,行政层级跟监狱不同,完全由省级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未必合适,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组织。”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这有利于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发挥主观能动性。”
比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和交叉巡回检察的时间以及开展现场检察的时间,均比对监狱要求的时间短,这主要出于对看守所规模小、流动性大等特点的考量,让巡回检察时间安排更有针对性,更加合理、高效。
再比如,对于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没有像对监狱要求的每年开展三分之一的要求,而是规定选取辖区内一定比例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并要求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在侯亚辉看来,这一数量要求上的区别,充分考虑了全国看守所数量众多的情况,实事求是、不过度追求数量,保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质效。
“检察机关始终将看守所的监管安全防范、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依规使用警戒具和适用禁闭措施、羁押期限的管理、留所服刑罪犯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等作为巡回检察重点内容。”侯亚辉强调,“交叉巡回检察注重摸排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线索,查找在看守所内可能诱发非正常死亡、安全事故、不稳定事件的重大和深层次问题。同时,还要同步检查派驻检察的工作,解决派驻检察存在的履职虚化、弱化的问题。”
“巡回检察就是办案”有了制度保障
据杨春雷介绍,自巡回检察制度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深入实践,并部署开展了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发现了诸如部分监狱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个别监狱、看守所监舍存在违禁品、“牢头狱霸”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个别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职尽责,严重侵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巡回检察就是办案”。《工作规定》也从多个层面体现了案件化办理要求:
从办案主体上,《工作规定》明确“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了巡回检察“主办检察官制度”,对巡回检察人员办案过程中失职渎职问题进行责任追究,构建科学合理、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办案要求上,《工作规定》强调,巡回检察工作要聚焦违规违法活动、聚焦职务犯罪线索;要做到全面审查与必要调查相结合,重点指出要综合运用调阅材料、查看监控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细查;要根据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制发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监督纠正文书等,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从办案程序上,《工作规定》要求巡回检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强调巡回检察案件应当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以便于实行办案流程监控和管理等,保证办理巡回检察案件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力度大、跨度长、针对性强等优势,注重把巡回检察与‘减假暂’法律监督、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监督、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有机结合,切实监督纠正违法问题,及时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提升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杨春雷表示。
进一步凝聚巡回检察工作的司法共识
三年多的巡回检察工作实践,也得到了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支持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等工作,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
——四川省某市检察院对某监狱开展罪犯劳动报酬机动巡回检察,监狱按照检察建议书对罪犯劳动报酬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并探索制定相关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司法部对相关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试点推广。
——公安部在2021年最高检组织的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之初,及时转发试点工作方案,派员会同最高检组成联合督导组下沉督导调研,指导各试点地区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开展试点。
“在巡回检察结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认真对照反馈意见积极整改,并坚持‘以点带面’,部署本地监狱和看守所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本地监管执法工作质效。”杨春雷表示。
下一步,各部门如何加强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好“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表示,各级法院支持检察机关通过巡回检察,加强对“三类罪犯”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减假暂”活动中严重违法问题的监督,助力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
“公安监管部门将全力支持对监管场所开展巡回检察措施的推进落实,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驻所检察和巡回检察的顺利开展,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推动公安监管规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朱伟芳表示。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表示,《工作规定》下发后,司法部将指导全国监狱系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加强监狱工作顶层设计,持续推进建章立制,狠抓制度执行,切实将监狱综合治理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不断推动监狱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
“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与监管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既要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杨春雷要求,要注意通过对重点部位、重点执法环节、重点被监管人员等的监督,深挖隐藏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切实堵住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漏洞,实现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的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