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日期:12-27
行政机关海南省

原标题:海南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高潮)日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自12月23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对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案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终止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

《办法》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并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收到司法建议60日内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数评估考核体系。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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