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云南出台职工医保新政策
来源:云南发布
12月24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现场图赵嘉摄
近日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云南正式出台印发了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
■将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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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
和小布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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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保障机制,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是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完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机制,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等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改革任务。明确通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也就是到2023年),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持续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等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为人民健康提供了可靠保障。截至2020年底,全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48万人,当年享受医保报销3261万人次,报销医疗费用260亿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6.9%,比全国平均水平85.2%高出1.7个百分点,成效明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需要日益增长
目前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
医疗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保障的
局限性日益凸显
成为各省普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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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个人账户结余大,截至2020年底,全省个人账户共结余256亿元,人均结余近4700元,但结余主要集中在健康的参保人个人账户里,不能给家人看病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
另一方面是普通门诊保障不足,尤其是老年人,虽然有门诊慢特病保障,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慢特病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难以有效保障普通门诊费用。因此,需要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健全门诊保障机制。
《实施办法》具有三大特点
《实施办法》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改革任务,并根据国家和我省支持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统一门诊保障政策、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措施。
二是在不增加单位与职工缴费金额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方式,腾出一定资金用于新建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同时,将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并可用于购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提升保障效益。
三是用足国家政策空间,落实新时代老龄工作,保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稳定,并按国家要求逐步调整到位,同时继续落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门诊保障措施,保持待遇稳定,实现政策有效衔接。
《实施办法》的出台
有利于健全完善
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
提升群众获得感
也为实现“六保”“六稳”
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严格对标对表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云南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制订了总则、基金管理、普通门诊保障、其他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管理、服务与监督、组织实施和附则8个部分37条具体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40余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保障对象
将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二、新增了普通门诊保障
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其中——
■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即门槛费)是30元,报销比例60%;
■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
■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
如果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还可以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一年最多可以报销到参保地在职职工人均年筹资总额,也就是6000-8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保障水平还将更高。
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社区解决,又对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连续稳定
改革实施后,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需求。
四、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
按照国家改革部署,细化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
一是分类优化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继续保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针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类调整。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继续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以往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调整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主要保障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对患病率较高、个人账户结余少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改革部署,逐步调整。
二是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
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发展。
三是细化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措施。
明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此外
《实施办法》
还安排了一些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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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等,进一步提高医保公共服务水平,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实施办法》的出台
将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制度
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
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
减轻参保人员
特别是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推进《实施办法》在全省落实落地
按期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