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全文)

日期:12-23
长效机制建立健全

原标题:《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全文)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材料时同步提出申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一起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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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

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1〕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招标投标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一)合理划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实行集中监管的,由综合监管部门实施监督。

(二)明确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任。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针对本行业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出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委托下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应当明确委托权限、监管方式和程序。受托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行使监管职责,不得再次委托下放。

(三)落实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主体。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既包括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范畴但参照16号令达到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金额标准、招标人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投资项目。

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监督缺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实行集中监管的,由综合监管部门实施监督。

对农村小微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尽可能简化采购程序和期限。

(四)切实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

2.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

3.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4.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材料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对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初步设计的,由招标人单独提出申请,招标事项批复文件应当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六)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加强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探索负面行为清单制度,对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规避招标、违规编制招标文件以及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建立分行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体系。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发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和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八)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取消发售标书和投标报名环节,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无门槛免费查阅和下载,积极完善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电子归档等技术规范。采取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九)切实规范评标活动。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委派业主评委。对于工程特别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确需委派业主评委的,应当会同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出台专门管理办法,明确委派业主评委的项目范围、审批部门、相关程序和具体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评标现场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现场行为负面清单和现场行为考评制度,确定考评的范围、标准和评价体系。

(十)切实加强标后监管。实施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变更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标后履约人脸识别系统。开展合同履约监管评价工作,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

三、积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十一)合理确定监管方式和重点。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对已经发现初步线索、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以及与人民法院的招标投标领域司法判决案件、人民检察院招标投标犯罪不起诉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

(十二)积极推行行政监督电子化。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大力推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智慧化。开发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科学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加强监管平台横向和纵向对接,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全程闭环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大数据分析监测和实时预警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一张网”。充分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大数据分析中心和实时监测预警机制。

(十四)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定期公布严重失信名单,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四、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十五)积极构建良好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对本行业、本系统出台的招标投标制度文件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对本系统、本部门保留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十六)畅通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提出的异议。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结合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推动实现在线提出异议、投诉和作出答复。

(十七)建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本部门网站开通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建立问题线索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合理建议得到及时采纳,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对发生的典型案件和问题及时剖析,以案促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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