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在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均纳入不动产登记,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和居住权等,冀望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于2017年列入深圳立法预备类项目,历时4年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新《条例》共七章122条,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目的、概念、登记对象、登记权利类型、登记程序、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制度创新性方面,新条例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确认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资格、法律地位。
第二,细化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增加了“不少于三个月”时间的公告程序;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民法典》遗嘱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避免当事人骗取房产后即刻转让。
第三,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明确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保障弱者住有所居,也保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益。
第四,创新预告登记规定。取消楼花抵押,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规定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衔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细化搬迁补偿协议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城市更新项目,避免一房二卖;明确除更新外,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第五,信息化助力便民利民。简化申请材料,加强信息共享,细化信息查询,严格限制“以人查房”,压缩登记办理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城市更新作为深圳破解发展空间不足的主要路径,新立法给予重点关注,配套衔接登记历史遗留专门规定,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因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补办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处理程序;在历史遗留房屋登记内容方面,明确可以缺省登记非必要事项;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明确补办首次登记等交叉办证处理原则。
据介绍,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既对《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衔接,也将构建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框架,有力支撑深圳“双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