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买鹦鹉当宠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购买鹦鹉当宠物要当心
“我不该购买野生保护动物当宠物,还差点因此进牢房,从今以后我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坚守法律底线,不触法律红线。”当检察官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江某当场认错悔过。
2019年3月和4月,江某花2000元从鹦鹉卖家高某(另案处理)那里购得两只和尚鹦鹉当作宠物饲养。由于江某粗心大意,两只鹦鹉先后于2019年11月、2020年6月丢失。2020年4月,高某在河北省昌黎县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在高某住处查获的野生动物(鸟类)中有179只为和尚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2020年12月,江某主动投案。
今年9月,江某案被移送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江某以观赏饲养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尚鹦鹉两只,且造成野生动物逃逸后无法追回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如何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呢?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办案检察官决定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进行考虑,综合评估江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办案检察官认为,江某购买两只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用于观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处罚。依照法律,武穴市检察院对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因养宠物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屡有发生。检察官提醒,饲养者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合法合规饲养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