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边假装“治病”一边混刑度日,如何避免纸面服刑?
能否落实审理实质化主要取决于法院
孙小果、巴图孟和等纸面服刑案件让刑罚执行公正成为社会话题。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介绍,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治中,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被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
《意见》提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如何解决违法减刑、假释成为问题核心。
据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报道,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防止罪犯混刑度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吴宗宪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表示,《意见》的发布提高了对监狱和法院的要求,监狱中与减刑、假释相关的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制作和提供各种相关材料,要经得起法庭审理中的审查和考验。
同时,减刑、假释的难度在于考察罪犯“悔改表现”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悔改表现”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指标来衡量,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现成答案。
“给罪犯设KPI”说法不准确
中国新闻周刊: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吴宗宪:提高了对刑罚执行机关(特别是监狱)的工作要求。监狱中与减刑、假释相关的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制作和提供各种相关材料,都必须符合证据要求、达到证据标准,经得起法庭审理中的审查和考验。
进一步树立法院在减刑假释中的权威。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可以增强法院在这些工作中的权威性和决定作用,使法院更好地发挥在刑罚执行变更中的影响力和决定权。
此外,实质化审理,会极大地挤压过往依靠弄虚作假甚至违法犯罪获得减刑、假释的空间,真正得到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会获得减刑和假释奖励,这必然极大地促进刑罚执行中的公正公平。
中国新闻周刊:有人说这是给罪犯设KPI,你怎么看这个说法?
吴宗宪:这个说法不大准确。我国罪犯考核的关键指标,已经在司法部2021年10月发布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中做了明确的规定:罪犯日常考核的关键指标包括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方面,其中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各占35分,劳动改造占30分。
这样的分值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在以往,对大多数罪犯来讲,劳动改造分比较容易挣到,但是罪犯的劳动表现与他们思想的转变、不良行为习惯的矫正等联系并不是很直接,劳动表现好的罪犯并不一定是真正改造得最好的罪犯。因此,适度减少劳动改造分,是恰当的。
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中确立的考核指标,而不是确定新的考核指标。
中国新闻周刊:保证减刑、假释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的难点在哪里?
吴宗宪:难在考察“悔改表现”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悔改表现”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指标来衡量,是一个永远需要不断探索的内容,是一个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也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现成答案。
“悔改表现”外在行为表现比较好衡量,只要长时间观察罪犯是否遵纪守法、有无不良行为等,可以得到较为准确的答案。但是,内在心理成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虽然可以通过心理量表测验、日常行为观察等方式加以衡量,但都不可能十分准确地反映罪犯的真正情况。
特别是对于那些善于伪装、意志坚强的罪犯,他们内心中究竟想什么,别人往往是很难推测和判断的,即使监狱干警、审判人员等也是这样。
此外,罪犯的心理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在一些时候,他们受到教育、感化等工作的积极影响后,内心可能确实发生了变化——“变好了”。但是,时过境迁,特别是遇到挫折、委屈等问题之后,已经变好的心理可能发生逆转,又会变坏。
“保外就医”漏洞将填补
中国新闻周刊:如何避免流于新的形式?
吴宗宪: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任务最艰巨的可能是法院。审理实质化后,会带来难以计量的巨大工作量。
在法院分管这块业务的法官普遍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他们能否真正按照要求去做,能不能全面落实审查实质条件的要求,能不能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事,将是巨大的考验。
可以说,能否真正落实审理实质化,最主要是取决于法院的情况。
中国新闻周刊:对申诉的罪犯,如何做到既保障权利,又能正确发挥考评功能?
吴宗宪:监狱中的罪犯进行申诉,以及这类申诉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很难绝对准确地把握的事情。
在长期申诉的罪犯中,既有确有冤情的情况,也有个人认知差异的情况,甚至可能存在碰运气的情况——“一旦申诉成功,就会少服刑期”。
在监狱里即使多停留一天也是不舒服的,甚至是痛苦的。不同情况的罪犯究竟各有多少,很难确切知道,更难确切知道具体的某个罪犯属于哪种情况。
中国新闻周刊:你有没有了解过罪犯是怎么看待考评制度的?
吴宗宪:从以往情况来看,部分罪犯对劳动改造分占比重太大的做法,可能有一些意见。
特别是那些身体不太好、不太擅长体力劳动的罪犯,要完成生产定额比较困难,即使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即使在思想上真正想改好,完成生产任务方面也总是不理想。
不过,司法部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中下调了劳动改造的分值后,这方面的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中国新闻周刊:在此前的孙小果案、巴图孟和案中,均有“保外就医”的程序漏洞,应如何弥补?以及如何实现各程序间权力的制衡?
吴宗宪:最常见的暂予监外执行被滥用就是——外出医治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既然是外出治疗,那么,就应当停止刑罚执行,待疾病治好回到监狱之后,再恢复刑罚执行状态。
但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内容,就给一些罪犯提供了能够利用的“空隙”,使他们假借外出治病而逃避刑罚执行,可以一边假装“治病”,一边混刑度日,逃避刑罚执行。
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应当考虑填补这样的法律漏洞,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停止刑罚执行的内容。通过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执行的空间将大大压缩,这一制度就可以回归本位。
此外,包括有权势者通过违法操作而规避法律,像孙小果、巴图孟和。没有任何家庭等方面背景的罪犯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极其困难的。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进行,由于这方面因素而滥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重审判、轻执行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监狱现在如何考评?监狱自己对考评方法怎么看?
吴宗宪:《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中做了全面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的配套制度保证这个规定的贯彻落实。
如果说过去一些监狱工作者对于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有什么看法的话,此次修订后,对于这类制度和做法的消极看法应该会大大减少。从一些交流来看,新的规定发布后,监狱工作者普遍持肯定的看法,大家比较赞同和支持。
中国新闻周刊:减刑、假释的统一裁判标准应如何设计?
吴宗宪:统一裁判标准、做到对类案有相近的裁判,是这些年来我国法院系统一直在努力改进的工作,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体现。
应如何设计,我认为应该发扬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要认真研究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律,反映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刑事执行工作的独特性;经过一定时间实行后,要根据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情况,推广成功经验;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
中国新闻周刊:重审判、轻执行仍是如今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该问题会有哪些不利影响?应如何解决?
吴宗宪:重审判、轻执行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其中一种突出表现,就是刑罚执行机关对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缺乏制约作用。
从减刑、假释办理来看,不利影响可能是,法院有可能在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过程中,比较随意地行使相关权力,包括对于监狱提交的材料内容的审查、对于提交材料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法院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建立越级沟通制度,同一层次的刑事司法机构之间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更高层次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处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不仅要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也要监督刑事审判机关的工作。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