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检“检例第65号”案看——如何以间接证据链锁定零口供“老鼠仓”

日期:12-11
王鹏

原标题:从最高检“检例第65号”案看——如何以间接证据链锁定零口供“老鼠仓”

版式设计、制图:任梦媛

版式设计、制图:任梦媛

编者按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成效显著。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证券犯罪日趋复杂多样,特别是营私舞弊、损公肥私“老鼠仓”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也给司法办案带来较大挑战。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就是一起典型的债券交易员“老鼠仓”案件。本期“观点·案例”聚焦该案,邀请法学专家和办案检察官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推定等专业视角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

【要旨】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鹏担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某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自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鹏多次登录6609账号获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2015年12月18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王鹏等人提起公诉。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合理把握刑事推定范围与规则 “电子驾驶证”12月10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广,申领流程来了!
相关阅读: